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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看美团酒店搜索的关键词
1、首先打开美团外卖APP。
2、其次选择酒店界面,点击搜索框。
二、美团外卖怎么提升排名和销量?
外卖老板容易忽视的8个店铺排名技巧,全在这里
今天点外卖,想换换口味,就看看同事都点什么。发现他的美团首页和我的差不多,也是已经尝遍的那几家店铺。
最后耗费了足足20分钟,翻了8页才找到一家口水鸡还不错,口味棒,饭量足。
很多外卖老板应该和我有一样的疑惑,明明菜品、口味、饭量都不错,但排名不高。外卖逐渐成为主流的就餐方式,排名推荐的流量占全部流量的60%,外卖老板也知道提高排名是重中之重。
提高外卖排名,是每位外卖老板的必修课。如果尝试了很多方法,排名还上不了首页,那就来学学下面的小技巧。
一、影响外卖排名的4个因素
1.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包含店铺评分、配送评分、异常订单。
一般来说,店铺评分越高,排名也越靠前。提高评分就是增加好评,减少差评。
很多商家用附赠小卡片的方式争取一个5星好评,小卡片上留下售后电话和店铺微信二维码,凭好评截图加微信,领红包。想给差评的客户看到我们的服务,为了红包说不定也会给一个好评。
有心的老板也可以赠送一些小玩具,或者办公用品。点外卖的一般女孩居多,占60%,另外大多是上班族。比如我们批发一些小黄鸭,送给客户,或者放一支笔。这样客户就会收获到意外惊喜。
配送评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配送范围不是越大越好。范围太大,会造成骑手不愿意接单,或者距离太远,影响配送速度,从而导致评分下降。一般配送范围在1.5公里~3公里之内最佳。
异常订单是指超时未接单、配送延迟等,非客户主观原因造成的异常订单,无论是否是商家的责任,都会影响到服务质量。
异常订单导致客户要申请退款的话,要及时联系客户,宁可加客户微信,把钱从微信退给客户,也不要同意退款。否则会影响我们的排名。
2.活动力度
经常参与平台活动,另外活动力度较大的商家排名是靠前的。例如下图茶饮店的满减活动,客户如果看到一个没有满减,一个有满减活动,会点击哪一个呢?当然是有满减的,所以蜜雪冰城的排在前面。
3.销售额
近期商家销售额越高,排名越靠前,销售额=订单量×订单均价。提高销量的同时也要注重客单价,例如我们做一个满减活动,先要提价,再做满减,使店铺交易额虚高,有利于我们排名。
另外可以组合套餐,通过组合不同的菜品,提高客单价,增加销量。例如下面这家粥店,单品总价格是14.7元,而套餐价格是15.9元,反而价格还高出了一点。另外套餐价格,明面上显示给出了5.68折,给人感觉折扣力度比单品大,实际没有。
根据客户不同时间段的点餐习惯,推出相应套餐,增加销量。比如有天晚上11点左右,肚子比较饿,就打开美团点夜宵,让我意外的是有家粥店还在营业,并且有一个养胃套餐,成功的吸引到了我。晚上也不想吃太油腻的,一个养胃粥套餐刚好适合。
4.转化率
转化率分为:曝光转化率和下单转化率。
曝光转化率=点击量/曝光量,就是店铺展现在客户面前,有多少点击进来。点击转化率=下单量/点击量,是指点击进来的客户,有多少完成下单。
提升转化率的办法就是优化店铺页面,吸引客户点击、下单。
对于曝光转化率来说,页面优化主要是头像。首先构图要简单,主要颜色不要超过3个。字数不要太多,4个左右最好,不用把整个店铺名字都塞进头像,因为头像旁边就是自己的店铺名字。
店铺头像要醒目,视觉冲击强。头像多以暖色系为主,因为暖色系能够增强食欲,另外视觉效好,饱和度强。醒目的头像,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抓住客户的心,促使客户进店。
商品图片要清晰,拍摄角度和背景色调保持一致。如果每个商品角度、容器、背景不一致,给人的感觉就是东拼西凑出来的,可能就是从其他地方复制的,不代表菜品本身。客户就很难下单。
对于提升点击转化率来说,我们主要通过活动价格优势,刺激客户下单。例如前面提到的满减、组合套餐等。另外我们也可以设置一些特价活动,或者限时特价。例如下面这家口水鸡,限时特价9.9元,很是让人心动。
二、提高店铺排名的4个技巧
1.起送价
起送价越低,排序靠前的可能性越大。合理设置起送价,一般起送价比人均客单价低点。例如下图4家店人均客单价在15元左右,起送价低的排名靠前。起送价不要过低就行,这样既能保证我们的利润,也能提升我们的排名。
2.价格设置
折扣价格要后面要标出原价,这样可以突出菜品的优惠力度,刺激客户下单。
小数定价也非常重要,在用户心里15元和15.9元,相差不大,我自己点餐也是只看整数,往往会忽视后面的小数。外卖行业原本就是薄利多销,积少成多也是一笔大数字,10000单就是9000元。
3.满减设置
满30减9不如满29减10。虽说相差1元的优惠力度和满减门槛,但给人直观感受是满29减10的优惠力度大得多。所以满减价格设置满字多以8/9结尾,减字多以0/1结尾。
4.引导收藏
免费赠送不如引导收藏,收藏人数也是影响排名的因素之一。很多商家也想通过免费品尝活动吸引客户下单,想法是好的,如果设置为收藏店铺免费品尝,效果会更好。一方面增加店铺排名,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客户复购的概率。
外卖行业已经成为主流就餐模式,潜力巨大,但仍有很多商家处于困顿之中。本文总结了影响外卖店铺排名的4个因素和解决方案,以及4个提高外卖排名的小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增加销量,提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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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搜索关键词当心侵权
◎文《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李辽编者按: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及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在互联网时代,使用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是企业常见的营销推广方式。但关键词设置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纠纷。
▲CFP
如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法院审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信息技术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深度介入,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更易受到损害和扰乱,涉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件日趋复杂化。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诸暨荣怀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该类案件的典型,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件原告为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海亮小学、海亮初级中学等9个主体(以下统称“海亮方”)。被告为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诸暨荣怀学校两个主体(以下统称“荣怀方”)。
1996年至2018年,海亮方9家主体相继成立,主营业务为小学、初中、高中等学历教育,经过多年品牌和信誉积累,“海亮”商标在教育、培训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荣怀方两家主体成立于2001年至2002年间,主营业务与海亮方相同。
荣怀方在奇虎公司点睛平台进行广告推广,以诸暨海亮初中、诸暨市海亮学校、浙江省海亮初中、海亮学校、海亮教育等46个带有“海亮”字样的关键词为操作对象,在点睛平台上进行关键词推广。用户在360搜索引擎以“海亮”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荣怀的推广网站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优先位置。
海亮方以荣怀方将其商标及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诉请判令荣怀方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360搜索引擎中设置“海亮”“海亮教育”字样关键词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荣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海亮”字号是海亮集团企业名称中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荣怀方作为与海亮方同处诸暨市的同业竞争者,在明知“海亮”字号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在相关搜索结果页面上使用“海亮”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或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二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认为荣怀方上述“显性使用”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针对搜索结果词条中未直接体现“海亮”文字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前端展示结果系后台关键词设置所导致,故不能认定荣怀方实施了对涉案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因为从搜索结果看,并未妨碍海亮方网站在公众面前展示,考虑到消费者的认知情况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损害后果,故认为,荣怀方对“海亮”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进行改判,判由荣怀方赔偿海亮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双方均不服,申请再审。针对荣怀方涉案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竞价排名的本质是一种商业行为,商家购买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得采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的方式及手段获取他人的交易机会,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荣怀方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隐性使用”的竞价排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扰乱了互联网竞争秩序,该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荣怀方停止在360搜索引擎中设置“海亮”“海亮教育”字样关键词的行为,以及在360搜索结果页面的相关网站推广内容中使用含“海亮”字样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判决对关键词引流隐性使用的不正当性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指导性判决。
【专家点评】
关键词引流的隐性使用风险
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中,将特定文字作为后台算法关键词,并将该关键词与特定网站建立对应关系,当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时,关键词触发搜索引擎搜索结果。
根据搜索结果或页面是否包含有搜索关键词,一般分为关键词的“显性使用”“隐性使用”两种方式。其中的区别是,显性使用是指将他人商标、企业名称或字号、商品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用户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的链接标题中包含上述关键词,点击该链接进入网站页面亦有该权利人相关信息;隐性使用是指搜索结果显示的链接标题并不包含上述关键词,点击该链接进入网站页面中亦没有该权利人相关信息。
针对显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此,本案各级法院认定一致。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何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隐性使用”不属于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采用特殊规定与一般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能够被具体条款吸收。以商标、名称、简称等商业标识作为隐性关键词,搜索结果并不展示侵权内容的,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几种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隐性使用”行为并不会让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不能直接适用类型化的具体条款。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就具有正当性,还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隐性使用”适用一般条款的限制
本案中,“隐性使用”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结合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进行判断。在行为要件方面,评判荣怀方的行为性质需要厘清三方面问题。
其一,关键词的利益归属。海亮方在经营期间对“海亮”“海亮教育”等企业字号做了大量宣传推广,获得了众多荣誉。相关企业字号在其经营地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竞争力,因此海亮方对涉案的“海亮”和“海亮教育”等关键词享有合法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其二,荣怀方与海亮方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荣怀方与海亮方经营范围相同,且两者的经营在同一地域,存在竞争关系,意味着二者在交易机会、消费者等方面具有重合度。使用“海亮”“海亮教育”等作为关键词搜索的用户很可能是海亮方的潜在客户,也是海亮方要争取的对象。
其三,荣怀方使用涉案关键词的行为评价。一般情况下,设置搜索关键词是为了在互联网领域精准确认消费对象,抢夺同类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此种获取商业交易机会的行为属于竞争的自然状态。从消费者角度看,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混淆,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消费者了解目标产品相关的同类产品信息。但本案中,荣怀方作为海亮方同地域同行业的竞争者,将本不属于自己的“海亮”“海亮教育”等词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会使网络用户误入荣怀方网站,攫取海亮方客户资源,获取本属于海亮方的商业机会。
在结果要件方面,需要满足被诉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无损害即无不正当”,损害后果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门槛条件。就本案而言,荣怀方行为造成了市场秩序、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害。
从其他经营者角度看,商业机会具有财产和利益属性,一方获得商业机会以另一方受损为前提,是市场竞争的自然属性。但如果竞争行为攫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和潜在客户,则超出了正当性范畴。
荣怀方将“海亮”“海亮教育”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将该关键词的搜索链接接入其公司网站,实际上会导致欲通过搜索涉案关键词寻找海亮方以获得相关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最终可能成为荣怀方的客户。该行为实质上攫取了海亮方部分潜在客户和相关交易机会,而此类交易机会凭借公平竞争机制显然不会为荣怀方获得。
从消费者角度看,消费者自由获取目标产品及其关联信息,既是其合法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的条件。当消费者搜索“海亮”“海亮教育”等关键词时,链接显示的荣怀方极可能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此种影响是因荣怀公司不当使用他人字号及简称所导致,限制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自由,并会影响消费者最终的消费选择。从长远来看,荣怀方这种行为并不会促进行业效率提升,反而可能减损同业竞争者在竞争模式下提升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最终减少消费者福利。
一般来说,隐性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如果将被告排在第一位,则法院大概率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如果仍然是原告排在第一位,被告排在次要位置,且没有其他侵权情节和恶意,法院可能会认为没有损害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只是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未达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不构成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竞价排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趋于复杂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竞争行为多样性、可变性特征更为明显。现阶段,侵权现象开始向“双重隐性”发展,在竞价排名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基础上,利益主体也逐渐“隐蔽”。
司法实践中,利益主体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会设立或借助第三方公司与平台签订竞价排名推广协议,由第三方公司设置侵权关键词在平台进行广告发布,第三方公司在获取流量后再将这部分潜在消费者通过另立契约的方式输送给真正的利益主体。这样一来,权利人的取证难度和维权成本大大增加,往往被止步于第三方公司,而第三方公司由于设立门槛低,其赔付能力难以进行保障,甚至利益主体出于规避责任在设立第三方公司时已经预设了司法送达、赔付能力的障碍,最终使权利人无法获偿。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平台责任主要以“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为限,然而当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已经明显超越责任承担,相关隐蔽性侵权大量泛滥,消费者客诉不断时,立法和司法难免再次探寻平台责任的边界,“红旗”原则将被更多启用,即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明显,可认定互联网服务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若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司法上从严要求是未来的趋势,网络服务平台在与客户签署推广协议时,要对推广方进行备案维护和必要的资质审查,在关键词设置时,需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匹配以降低侵权的发生概率,从而也将自己的司法风险有效控制。长此以往,建立良性的竞争秩序才能使得经营主体、消费公众、行业市场得到长足的发展。
责编|惠宁宁
编审|渠洋
校对|张波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3年08月总第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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