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提及一家厦门的个体工商户收到了高达100万元的“罚单”,此事引发热议。
根据这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处罚的饭店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因通过给出租车司机回扣的方式获客,而被认定涉嫌实施商业贿赂,予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据报道,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系一家个体工商户,目前仍是存续状态。
也就是说,一家刚开业不到半年的餐饮店,就因司机的拉客行为要被罚款100万元,这对餐饮店来说,只怕赚到的钱还远不够交罚款的,能否负担得起这样的处罚,还真是个问号。
虽然目前只是下达处罚告知书,还不是决定书,商家还有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机会。但这个“拟处罚”也足以令人捏把汗。可以说,处罚的板子已经高高举起,就看如何落下了。
那么,这个处罚究竟是否合理呢?今年7月3日,海南三亚联合调查组通报部分涉旅商户涉嫌商业贿赂一事。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涉事商户和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可见,餐饮企业如果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一经查实就必然要受到处罚。罚款金额有20万元的,也有100万元的。
厦门这起被罚100万元的告知书显示:你店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你店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小饭馆因让司机拉客被罚100万,单纯从罚款额度而言,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从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这里面涉及一个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具体的罚款金额应与违法情节相适应,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同样是在厦门市思明区,公开的报道显示,2023年9月27日,厦门市场监管公众号发文报道,近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1起海鲜餐厅涉嫌商业贿赂案。经查,该餐厅多次让出租车司机招揽游客到店用餐,并根据游客的消费金额给予返点回扣,该店向司机支付回扣金额共计10万余元,拟对其商业贿赂行为罚款29万元。这起案例中,涉事餐厅支付回扣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处罚29万元,过与罚的对应关系应该还是比较合理的。
帅帅鲜餐饮店被罚100万元是否合理,应该要衡量其通过司机拉客行为的获利情况来认定。如果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就无可厚非。如果是“小过重罚”,恐怕就没有说服力。
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还专门提出“小过重罚”的问题。他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餐饮店因让司机拉客被罚100万,板子是否举得太高了些?是否属于“小过重罚”?商家已表示要提出申诉,希望后续对此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小过重罚”当然是行不通的。不过,对商家来说,也当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别拿“小过”不当回事,别以为是“小过”就能心存侥幸。
以餐饮行业存在的拉客乱象来说,这种通过给出租车司机好处来招揽客人的行为确实令人生厌,不少案例都是游客发现被商家宰客后进行投诉给牵出来的。拉客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商家的宰客行为,这既侵犯游客的正当权益,也影响当地的旅游市场秩序与形象。对此给以打击是应有之义。
无论如何,守法经营是正道。如果有违法行为,一旦被罚就是咎由自取。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