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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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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收入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要确认交易、衡量交易金额、分配交易金额、确定收入计价点、确认收入、持续评估。

1、确认交易

首先要确保交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包括双方的对价能够明确界定和衡量。交易双方需达成有效的合同,并且对价能够明确界定和衡量。对价的衡量应基于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如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等。

2、衡量交易金额

根据交易条件和合同约定,确定交易金额的可变部分,并将其计入会计记录。交易金额的可变部分应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条件进行衡量。可变部分的金额应基于可靠的估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分配交易金额

将交易金额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分配。这些条件可能是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等等。分配交易金额需要考虑不同条件对交易的影响。交易条件的影响因素可能是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等,这些因素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4、确定收入计价点

在计价点达到时,将可变的收入从待处理收入转化为实际收入。收入计价点是达到一定条件时,将可变的收入从待处理收入转化为实际收入的时间点。计价点的确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5、确认收入

一旦计价点达到,可变的收入将转化为实际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一旦计价点达到,可变的收入将转化为实际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收入的确认应遵循会计准则和合同约定的规定。

6、持续评估

对于存在收入可变对价的交易,会计人员需要持续评估交易条件的变化,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存在收入可变对价的交易,会计人员需要持续评估交易条件的变化,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之前的收入确认。

二、可变对价是什么

可变对价是指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可变对价的确认

若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的方法有两种,分别为:期望值和最可能发生金额。

(1)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

(2)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

其中:

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通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1、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应远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2、企业在评估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可变对价的重新估计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1、价格折让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注意:商业折扣,从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中予以扣除;对于现金折扣,应按照最可能发生的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三、新收入准则下,建筑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

可变对价怎么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发布后,《建造合同》准则也并入其中。没了建造合同准则,建筑服务收入如何确认,如何计量,小伙伴们也不用慌张,记住下面四条,基本情形就都搞的定了。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确认和计量建筑服务收入,保持不变。

可是企业总还是有追求的嘛,一般的建筑企业稍微中几个标合同,就超出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适用企业范围。那小伙伴会说,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总行吧。就目前来说,除了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大部分民营企业确实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可谁都知道《企业会计制度》命不久矣,指不定那天就说要终止执行。

还是与时俱进,多学总没错的。

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原则,记住是控制权。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对于具体的一件件商品实物来说,要界定客户取得控制权,确实要好好的花费些功夫,但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来说,客户一开始就对建筑服务具有控制权。说通俗点,建筑企业是没法留置、取回所提供建筑服务的最终成果的——道路、桥梁、房产、市政、绿化工程等等建筑服务成果客户一开始就具有控制权。

所以,建筑服务企业一开始履行建筑合同义务,收入就需要确认了。

马上就有企业不干了,企业履行了建筑服务合同义务,可还没有取得收入,难道就要确认收入啦。别急,看第三点。

三、建筑服务是提供时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所以履约是时期概念,不是像提供商品,是某一时点履行义务。

看到这里,大家就想了,哎,既然咱们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这个时段是不是由企业说了算呢?想的美。

建筑服务按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该时间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好么,这不又回来了,完工百分比法。

没错,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不过新收入准则对于履约进度的确认关键是:看合同。实务中建筑服务确实是按时期提供履约义务的,可是这个涉及到时期如何分段。从税务部门来说最好每月一次,这样保证月月有税收。从业主来讲,最好工程做完了再结算,可以减少资金压力。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讲,最好是收到进度款确认收入,这样有现金流,不垫款,最起码不先自己垫钱缴税。所以,各有所需,但各有不同。怎么调和,实事求是,合同保障。

一些建筑服务履约不一定每月都能有确切的计量:有些需要一气呵成的隐蔽工程,不会到月底了来估算一个完工进度;有些需要静置沉降的工程,往往就要跨数月,中间也没法判断完工进度。所以对于建筑服务履约,最好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好从工程类型和特点出发,按照一些工程节点来确认履约进度,而不是简单的从时间上进行划分,什么一月一次,一季一次,甚至完工结算,这些只适用一些简单的、短周期的工程。对于复杂程度上高的桥梁、隧洞、公路、房屋等,宜合同约定工程节点的方式来定履约进度。

强调,合同很重要。这不仅是对于建筑服务的收入确认,纵观整个新收入准则,都是在强调合同。实务中,建筑施工合同一向来是标准模板,企业对收入确认都是收到钱了,开了票了,再确认收入。奉劝小伙伴,赶紧找律师,找工程专家,一起研究怎么通过合同条款来防范风险,争取自己最大的权益。

四、建筑服务收入计量有讲究。

收入计量是按交易价格来的,建筑服务的交易价格一般是可变对价,当然也有一口价的建筑服务合同。

对于一口价的建筑服务合同,只要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就行。但对于可变对价——按工程决算审价结果最终确定建筑服务价格,收入确认就需要注意。

这里要注意一点,企业开票的金额不一定是确认收入的金额。开票金额影响的是增值税的缴纳,但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这两个金额基本上可以说是很难一致的。

当然是21%,这个21%实际上是三方确认的,当然这还不一定是最准确的。可是一旦确认了21%的建筑服务收入,不开票的6%,就会要求做无票销售纳税申报,但企业由于完成了21%的工程量,只要是正常结算成本支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已经有按配比留抵在那里的。为了,开票金额和确认收入一致,最好是按确认收入来开票,这样就减少了无票销售的纳税申报。

合同还同时约定了一些关键节点,比如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工程量经监理审核确认为28%,由于没有达到20%的整数倍,不能结算工程款。但这个时候企业是应该确认增量的28%-21%=7%的收入的。收入确认,且无票纳税申报,但现金流没有。

从实务出发,按完成一定工程量进行款项结算和按工程节点计量工程不一致时,会产生差异。考虑到现金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每次计量都有比例的款项结算回来,这样能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有小伙伴就说,就按开票金额纳税申报了,行不行?当然不行,税法的规矩是收入确认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除了是权责发生制原因导致的,收入确认金额小于开票金额的,纳税申报时是属于开票金额预缴的情况。收入确认金额大于等于开票金额的,都应该是按收入确认金额进行纳税申报。不然一定是涉嫌:少缴税款。

对于一般建筑服务工程项目记住前面的四点,对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就没有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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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对价怎么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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