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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机场突发疾病意外身亡机场方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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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16:12·福建法治报

法院:旅客属自身疾病导致猝死,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机场方已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无需担责

旅客乘坐扶梯时突然瘫倒不省人事,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亲属多次找机场方交涉索赔无果,后闹上法庭。

家属方认为,事发时,现场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未能及时对旅客采取急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机场方面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审理了这起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

事发:旅客机场乘坐扶梯时突发疾病身亡

去年4月的一天,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来往的旅客熙熙攘攘。彼时,旅客杨某某正与随行的亲友乘坐扶梯下楼,谁料这时意外发生了。

一名目击者称,杨某某突然间瘫倒在扶梯上,很快就不省人事。机场地勤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将杨某某移至一旁仰卧并迅速报了警。

其间,同行的杨某某亲友不停地对其进行胸部按压,而当时在旁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并未参与。

事发后,机场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对杨某某采取急救措施,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杨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而根据机场抢救单和医院病历单记录均显示,杨某某患有心脏病。

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认为,事发时,现场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未能及时对旅客采取急救措施,或导致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机场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家属方多次找机场方交涉索赔无果。无奈之下,杨某某亲属一纸诉状将机场方诉至法院,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机场方已尽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当时旅客突发疾病的情景,在现场的机场地勤人员和安护人员是否应该及时对旅客采取急救措施?旅客的死亡结果与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机场方面又是否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福州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已经通知机场急救中心且不具有专业防护设备的情况下,不能强求在场的地勤人员或安护人员等非医务专业人员对杨某某采取急救措施。

根据机场视频显示,杨某某死亡并非遭受第三人侵害,亦非机场的相关设施不达标所致,结合机场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诊断,一审法院推定杨某某属于因自身疾病所引发的猝死。

事故发生后,机场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后及时转送至医院急救,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机场方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杨某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办案法官称,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或第三人有明显过错的,可相应减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某亲属未能举证证明机场方的救助行为、救助时间与杨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机场方已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为此杨某某亲属要求机场方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得到支持。”法官说。

法官提醒

长乐法院建议,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时刻存有保持场所安全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定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对现有及潜在的风险预先进行告知,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或者群体性活动,应当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陪护或者看管的监护人应当进行安全提醒。

当然,公民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实施被严令禁止的行为。

(本报记者陈钦祥通讯员陈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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