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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是什么意思?,房屋租赁合同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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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形动产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有形动产指什么?日常用品属于吗?1、有形动产包括固定资产。

2、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并且可以移动的财产,如家具、汽车、珠宝以及艺术品等,但是现金和经常账户并非有形动产,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3、日常用品一般是属于的,但需要看你具体指的是那块。

问题二:什么是有形动产,有形不动产有形动产(TangiblePersonalProperty)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并且可以移动的财产。

如家具、汽车、珠宝以及艺术品等,但是现金和经常账户并非有形动产,但对于电脑数据是否有形动产,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问题三:法规里增值税所讲的有形动产是指什么?有形动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并且可以移动的财产,如家具、汽车、珠宝以及艺术品等,但是现金和经常账户并非有形动产。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鼎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问题四: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指什么?房屋租赁属于么?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房屋租赁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未纳入营改增范围。

问题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

问题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

问题七:有形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是一样的吗有形动产租赁从2013年8月1日起,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所以使用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问题八:存货是不是有形动产存货当然是有形动产,

“存货”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

项存货的成本。包括: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

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问题九:开发票品名名称增值税其它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啥意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取得租赁收入销售额按照规定税率交纳增值税,当然开具开发票品名名称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有形动产租赁包含人工费吗

有形动产租赁通常不包含人工费。有形动产租赁是指将有形的物品(如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在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内容。通常情况下,租金是用来支付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不包括人工费。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双方的具体协商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可能会将一部分与租赁物相关的人工费用纳入租金范畴内。这种情况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说明,并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有形动产租赁的常规做法。如果您正考虑进行有形动产租赁,建议您在签订合同前与对方详细商议并确认租金包含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双方对租赁条款有清晰的理解和共识。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以获取针对您特定情况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房屋租赁合同30问!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住或者经营的需求而选择租赁他人房屋,但由于各种原因,租赁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文系统总结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30个常见性问题,供大家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利用空白租赁合同来规避该法律规定。但这一举措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形成时间。

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约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4.因维修房屋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承租人可以擅自对出租房进行装修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6.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他人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同意转租必须是明示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自出租人知道或应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8.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代为支付的租金,可冲抵次承租人应付承租人的租金。对于多付部分,还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9.没有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自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满一年的,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自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10.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除了买卖之外,因赠与、析产、继承、抵押权实现等发生房屋权属变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有形动产租赁协议条款

11.承租人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2.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的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房屋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妨害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

因优先购买权不能脱离承租权单独存在,故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1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吗?

可以,但需证明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14.承租人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要求继续租赁房屋吗?

可以,其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15.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租赁物的权利。

16.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17.出租房屋被拆迁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被征收或被拆迁时的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18.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还要付房租吗?

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9.一房多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看谁先占有房屋,谁先占谁使用;其次,若都未占有的,看谁办理了登记备案,谁先办登记谁使用;第三,若都未占有也未办登记的,看哪份合同成立在先,谁先“成立”谁使用。

20.租赁合同无效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装修损失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1.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装修损失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2.租赁合同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看双方就此问题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3.房屋在出租前就已设立抵押权的,现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而导致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还能否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不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即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除非是因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导致不能获得不动产权证外,此类合同有效。

25.能否以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不能,除非此类房屋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

26.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可以。

27.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哪些损失?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残值(前提是出租人同意装修、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而不提出异议)、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

28.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吗?

可以。

29.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3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1)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租赁房屋被转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租赁房屋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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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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