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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回家路上发现榴莲10元一斤,花了97.8元,没想到却买了一个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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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18:44·志在必得的美好开封河南,女子在接孩子回家的路上,路过一家水果店,看到榴莲10元一斤。于是选择了近10斤重的榴莲,花了97.8元。回家后,我迫不及待地打开了榴莲,但还是觉得眼花了。之后,拿着榴莲和店主商量,店主说运气不好。这一天,阳先生接孩子放学后,经过了水果店。店里有各种各样的新鲜水果,所以我想给孩子买点什么。进去一看榴莲10元一斤,我觉得确实便宜,挑了个大的重近10斤,称重后花了97.8元。之后,阳先生带着榴莲回家了。到家后,阳先生第一时间拿出榴莲打开了。于是,果肉太少,除了两块小榴莲,剩下的都是生的,拿出来称重一看,能吃的只有一斤左右。这让小阳生气了。自己花了100元买了一个榴莲壶。于是阳先生拿着榴莲又来店里讨说法。到店后,店主刘先生说,你买了10元一斤的特价榴莲。而且开榴莲就像开盲箱一样,只是你运气不好。小阳说,那也不能肉这么少,显然是个坑人。两个人总是吵架,甚至发生了一段时间的争吵。于是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店长也改变了态度180度,马上向日向道歉,但拒绝退款。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店主日向先生补偿了其他水果,阳先生也接受了。虽然说特价会变成特价,但不能随便欺骗消费者吧。商家一定知道这种榴莲里的肉本身很少,而且没有告诉过消费者,所以是消费欺诈行为。也有人说,你是自己选择的,如果选择里面满是果肉,会不会给上司退款或者涨价?另外,以前就有人说好东西不便宜。便宜也没有好东西。10元一斤的榴莲能剥多少肉?如果有满满的果肉,卖二十三十一斤的人怎么卖?其实,经销商既然出了特价,其销售的商品就应该与出特价前一致,而不是冒充特价销售以次充好的商品。如果商家的进货价格明显偏低,而发货商也告知商家这些榴莲的开花率较低,商家就不能发布特卖促销广告,会给消费者带来错误的认识,导致商家下单购买。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行为严格地说是消费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应当增加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赔偿额不足500元的是500元。所以阳先生可以承担商家赔偿500元的要求。当然,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商家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但所售水果的开果率非常低,很明显,阳先生也是严重误解行为,有权取消买卖合同。但是,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了这件事。也就是说,阳先生接受了店家给其他水果的方案,双方没有再争论下去。但是,走到这里,还是有感慨的东西。阳来店里讨说法的时候,甚至和店主发生过肢体冲突。店主也没有示弱,来抢小阳的手机。即使这种抢劫行为真的算不上违法抢劫,推搡他人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重视诚信经营,如果今天给你打孔,明天给他打孔,可能获得了暂时的利润,但长期来看还是得不偿失。
发布人:hafe411e发布时间: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