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公司注册代办哪家便宜些》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竞争不断深入、也日益进入白热化阶段。可以说,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是极为激烈和残酷的。在广州这样经济发达的城市更是如此。广州地区企业数量众多,在这样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天都有一些企业诞生和倒闭,而这就涉及到公司注册和公司注销。接下来,本文将对广州公司注册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说明。
事实上,在创办公司时,公司注册都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流程。但由于公司注册毕竟是一项专业操作,其中也涉及到诸多工商财税领域的相关知识。因而,对于没有注册经验的创业者来说,其极易在公司注册环节遇到注册问题。因而,创业者在广州进行公司注册,寻求专业广州公司注册代办提供注册服务则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一般而言,广州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工商注册经验,熟悉公司注册具体操作流程,因而能够专业、高效地完成公司注册工作,从而让注册者省时、省心还省力。
那么,在广州进行公司注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大家都知道,公司注册的第一步操作就是要进行公司核名。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同行业的企业是不能够存在重名的情况的。所以,注册者在进行公司注册之初,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好公司名称,这样才有助于公司注册的顺利进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公司核名失败,注册者就需要重新提交核名申请。因此,为了确保公司注册进程,注册者最好事先想好3-5个公司名称,这样才有助于企业核名的顺利通过。
同时,如果创业者寻求广州公司代办提供代理服务,那么代理机构就会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对创业者予以专业指导,从而避免在公司注册环节遇到问题。事实上,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工商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操作还是很复杂的,如注册资金需满足什么标准,注册者应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类型进行注册,公司章程应如何编写等等,都需要注册者进行仔细思虑和考量。此外,公司注册还需要设置企业组织架构、进行注册资料提交,刻制各种印章等等,都需要按规定和流程完成具体操作。
因此,创业者如果对公司注册不够了解,那么就可以寻求广州公司注册代办进行委托。而今,广州公司注册代理机构数量极多,彼此之间的竞争也格外激烈。因而其服务品质得到了不断地提升,而服务价格却得到了大幅度的下降。不过,虽然广州公司注册代办行业正逐渐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但创业者在进行公司注册代办机构的选择时,还是应该仔细加以辨别和考量,从而选择专业、正规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提供代办服务。
找代理公司垫资注册一个公司,验资后马上把钱还了,有风险吗?
何止是有风险呀,风险可大了!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呢!不要觉得只是验资通过了,就可以把注册资本抽回来了,这其中还是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归根结底,这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除了民事的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就展开说一说。
1.首先说最严重的后果——构成刑事犯罪:抽逃出资罪。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刑法设立该罪名之初,有大量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此种犯罪。
直到2014年,形势大大改观。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类型予以明确规定。
该《方案》规定,绝大多数公司只需要进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有27类比较特殊的公司才会施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这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特殊的公司。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做了一个立法解释,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至此,只有该27类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才可能被追究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
其他类别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就没有责任了。
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是跑不了的。这主要包含以下这些责任:
(1)公司内部责任
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1款、第16条、第17条之中,根据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有权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有权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对外(公司债权人)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政罚款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