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子委托子女处理流程》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交载有明确期限和权限的房产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老人留下的“录像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北京本文转自【西安新闻网】;
父母去世,大女儿欲继承父母名下房屋。3个弟弟妹妹出示“录像遗嘱”证明房屋归4人共同继承,却被法院认定无效。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一件案件,对通过立遗嘱分配遗产,有一定借鉴意义。
齐先生和老伴徐女士育有4个子女,其中3个孩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大女儿和他们同城生活。他们晚年时,大女儿经常陪在身边照顾,让两位老人甚为感动。2006年3月,齐先生自书遗嘱一份,表明要将他们夫妻名下房产由大女儿继承。在书写遗嘱时,齐先生先写的“使用房屋”,后将“使用”涂改为“继承”。他和老伴在遗嘱上签字捺印,还找了两位证明人签字。2009年9月,在听到他人说遗嘱有时间效力后,齐先生又备了一份打印遗嘱,说明前述遗嘱内容,并由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字。2012年1月,徐女士去世后,大女儿继续精心照料父亲,父亲非常感动,于2013年10月又出具自书遗嘱一份,再次明确将他和老伴名下房产由大女儿继承。
2014年2月,齐先生去世,大女儿欲过户房屋,3个弟弟妹妹反对。他们拿出一份“录像遗嘱”,要求和大姐共同继承房产。“录像遗嘱”内容显示,2012年10月,齐先生宣读书面遗嘱,表示他和老伴名下的房产由4个子女共同继承。
3个弟弟妹妹还认为大姐出示的第一份遗嘱有篡改痕迹,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份遗嘱是父亲在母亲去世后所写,父亲意识是否清楚不能判定,这份遗嘱也应无法律效力。
为此,老人的大女儿找到李露、王静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齐先生所立第一份遗嘱有夫妻签名捺印,涂改之处为齐先生亲笔所改,且改动后进行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遗嘱。齐先生打印的遗嘱确认第一份遗嘱内容,他和老伴签字捺印,并注明日期,系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达。齐先生所立第三份遗嘱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是其生前最后一份遗嘱。其他3个子女所提供录像拍摄日期为2012年10月16日,早于第三份遗嘱所立时间。依据《民法典》“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法院应以齐先生所立第三份遗嘱内容为判决依据。不出律师所料,法院判决齐先生夫妻名下房产由其大女儿一人继承。之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房屋现已完成过户登记。
律师表示,近些年,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产生法律纠纷较多。为保障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时必须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订立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也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立遗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