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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按章程么(有限公司的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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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按章程么

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按章程的情况如下:

一、增加资本通常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1. 增加股本: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通常称为增资发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所以这里的增资发行实际上是指向老股东配售股份。通常是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发行债券:公司发行债券通常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3. 增加利润:公司在本年度内增加的利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权益。这部分增加的权益可以作为增加资本看待。但是这种方式对股东的吸引力不如发行股份。

二、减少资本通常是指注册资本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被削减,主要表现为减少股本、债券或保留利润等形式。减资一般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减少的资本全部为原有股本而转为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变更注册方式登记备案或改为记名证券须符合持有原则所回补的范围才可以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关申报程序和报批的履行审批程序及管理方面从原先无限到有限责任的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的行为要满足符合相关的规定方可通过相关报批并完善好其审批手续方可减少资本。

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增资和减资一般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包括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文件、验资报告等。此外,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结合上面内容,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合法性。

以案说明: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随意减资,对公司债务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案件回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施、王、蒋先后转让公司股权。2017年5月5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原1000万元注册资本增资至1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为:施某持股50%(5000万元)、王某持股30%(3000万元)、蒋某某持股20%(2000万元)。

2017年2月,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买方)、某物资公司(供应商)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某物业有限公司向某物资公司采购钢材用于工程项目。双方发生货款支付纠纷后,某物资公司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命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某物资公司支付1067387.96元及逾期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一家材料公司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耗尽各种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2019年3月25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石某、王某、蒋某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1万元减至1000万元,减少9000万元。注册资本中:原股东石某某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减资后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原股东王某某以货币出资3000万元,减资后,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原股东蒋某某以货币出资2000万元,减资后以货币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承诺“公司已清理原债权债务,无遗漏问题,如有遗留问题,公司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并承诺“公司已清理原债权债务,无遗漏问题。如有遗留问题,公司股东应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上述公司发起人股东和转让他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认购货币,所有出资均未实际支付。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书面通知原告减资情况。

2022年10月,某物资公司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施某某、王某某、蒋某某作为某物业有限公司股东在与某物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期间,未经实际出资,涉嫌虚假出资,并作出“原债权债务已清理,无遗留问题,如有遗留问题,公司股东按原出资额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要求三名被告对山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106738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减资时只在报纸上发布减资公告,未及时有效地通知原告某物资公司减资,未如实向工商登记部门报告其大额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布公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也不能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程序,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资本维护的原则,本质上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逃避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没有什么不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和股东出资认购,虽然出资期未届满,但由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公司债务,无财产执行,法院终止执行程序,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被告施、王、江在原出资额范围内对原告物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是公司减资引起的纠纷。由于公司减资降低了承担公司资产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规定了比增资更严格的法律程序,旨在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因此,公司减资时,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减少公司责任财产前做出权衡和利益选择,公司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进行偿还或者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偿还公司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两种情况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财产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2)公司股东(大)会议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公司法》规定,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是其法律义务。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后,将终止。不可能要求股东按原期限履行出资。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的期限。因此,一旦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将被视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即加速到期。这种情况的实质性原因与企业破产相似,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类似情况下类似处理的原则,股东出资应加快到期。《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六条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没有财产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未投资期限的股东在未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六条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没有财产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未投资期限的股东在未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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