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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什么不同?我知道书上有...
你要看《合同法》就明白了。所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第十四章融资租赁,所谓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第十三章租赁。为什么要冠名“有形动产”这是融资租赁本身的特性所决定。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必须要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才能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将其中的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仅保留处分物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设立在物件的交付时刻。这是法律的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设立在依法登记后的时刻。这是经济所有权,实际上是可交易的使用权。融资租赁为保障出租人权益,使用权(用益物权)没有经过出租人允许是不可交易的。因此只使用动产租赁。
二、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哪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的特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之间,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支付完租金,可以选择按残值购买设备,从而获得所有权。
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变化及影响
2020-07-0719:45·用户108316125158一、对于“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立法变化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
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于动产抵押,除特殊动产外,一般情况下,采用登记的秉承当事人自愿原则,登记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动产大致分类范围《民法典》的出台,其中对于动产抵押,不再区分动产具体类型是一般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均采用登记对抗制。
对于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制的法条变化那么,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都包括哪些人呢?按照《民法典》第414条、415条、456条、405条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任何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此类物权人;以及善意的租赁权人、借用权人等特定债权人。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实务中的影响及风控建议
1、实务影响
2、风控建议
动产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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