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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格调整是否应明确约定因市场价格起引的因承包人调整问题,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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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价格调整是否应明确约定因市场价格起引的因承包人调整问题

因施工合同履行时间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起伏或法律变化引起价格波动的现象,这种变化一般会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或减少,进而影响到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益。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如果合同当事人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解决此类争议和纠纷的过程中将会出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尴尬境地,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此类争议和纠纷。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借鉴和吸收了《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及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并征求多方意见。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详细地规定了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及其调整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争议和纠纷问题。

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公式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公式是算术平均法。假设:材料A,投标基准价为(2018.5)100元,2018.8为107元。2018.9为108元,调价差额=(107-106)+(108-106)/2=1.5元(材料A的条件差额为+1.5元)。

三、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有

市场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律分析: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二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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