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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增减资的(公司法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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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增减资的规定

一、公司增资

  1. 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股东可以考虑增加出资。
  2.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成立之初,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资金,随着市场变化,如果需要扩大规模,可以考虑增加注册资本。
  3. 增资方式:可以采取吸收现金方式,也可以采取发行股份方式。

二、公司减资

  1.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变化,为了应对市场风险,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2. 调整资本结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整资本结构,例如:债转股、股份回购等。
  3. 减资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

三、公司增资与减资的区别

增资和减资的出发点不同,前者是为了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后者则是为了应对市场风险,调整资本结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增资和减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我们上面内容,小编觉得:公司法对增减资的规定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增减资操作。

《公司法》修订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权发生了什么变化?

了解情况:2023年9月1日,《公司法》修订案第三稿开始征求意见。历史上大规模的公司基本法律修订不断表现出深刻、严谨和谨慎。

最后,《公司法》第六次修订将正式公布实施,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的法律实践。

作者|国企治理控制研究院知识咨询

编辑|亿亿编辑|阿苓

《公司法》的核心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治理安排进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更详细的治理规范。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治理主体。《公司法》对这些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要求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出发点。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三稿)在这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对全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促进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的重要影响是什么?

今天,我们将进行比较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股东大会职权变更

我们将现行《公司法》(2018年)的股东大会职权要求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三稿)进行了比较,总结了一张表格,请参见:

主要区别很清楚。

股东大会的职权明显精简,从11条减少到9条。

减少的主要内容是:

首先,决定取消公司经营政策和经营计划的职权;

第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的审批权也被取消。

其他股东大会的职权基本保留,包括选举和激励董事、听取董事报告、决定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我们以后一起分析。

变更董事会的职权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三稿)中,董事会的职权也进行了重要调整。请参见对比表:

比较的结果如下:

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到9项,也精简了!

减少职权的两个项目是:

1、取消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职权;

2、取消了制定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和年度决算计划的职权。

其他董事会的法律权力基本保持不变,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债券发行计划,决定企业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变更经理的职权

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分别减少两项职权相比,《公司法》(三稿)对经理职权的规定变化最大。

请再看对比表:

在现行《公司法》中,企业经理(指总经理)规定了主持经营、执行董事会决议、制定公司具体规定、聘请中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经营计划等八项法律职权。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稿中,取消了所有这八项规定。相反,经理的职权应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确定。

可以说,这是《公司法》发布30年来对公司经理职权的最大修改,这意味着对公司经理职权的理解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监事会职权的变化

《公司法》(三稿)调整了监事会的法律定位。首先,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权力,不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这说明监事会不一定是有限公司的必需品,可以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替。

同时,在本次修订中,监事会的职权进一步明确。我们明白,如果一家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将成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总的来说,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在本次修改前后没有改变,仍然是七项,请比较:

为什么要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

在逐一阅读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职权公司法》规定的调整后,我们一起思考。

为什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取消了两个企业经营发展所需的总体经营政策、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职权?

为什么经理的八项详细职权不再列举,而是按照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确定?

知本咨询认为,这里有两个基本意图。

1、治理主体的法律权力边界和分层更加清晰。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是中国学习西方现代公司制度的收获之一。经过30多年对中国实践的探索,需要更多的本土化。

企业的存在是非常不同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规模、不同的产权结构、不同的监督和控制方法将使两家同样被称为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治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划分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30年前开始的中国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从学习阶段开始,详细规定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司的治理要求。

30年后,我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些治理主体的权力规定不仅是由法律界限决定的,也是企业内部和股东之间的管理和设计。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司法修订内容中,如业务目标、业务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内容取消,即缩小法律权力边界内容,让企业管理体系设计,将促进企业治理设计更加灵活,更符合实际情况。

股东大会、董事会权力减少后,仍保持几项法律权力,基本上有一个特点,即行使权力,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时权力不仅影响公司内部,而且影响外部公众,因此需要明确法律权力。

例如,由于这些权力的行使涉及第三方利益,增减公司注册资本、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等内容仍被列为法定职权。

因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减少是治理主体法定职权边界更加明确的结果。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取消公司业务计划、年度预算等,并不是说这些权力对公司不重要,不再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而是说他们不再是法律权力,而是公司内部管理权力,公司股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这些权力在几个治理主体之前的分布。

《公司法》(三稿)告诉我们,法定职权和公司制度职权的分层要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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