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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汽车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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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拓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纳税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概念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税率适用问题

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适用问题,36号文相关规定如下:一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以及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许多地方是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因此,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购进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购进的有形动产从事经营性租赁服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应该按照17%税率征税。

试点改革以前,即2012年11月1日(不包括11月1日)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可以按照3%征收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2012年11月1日以后(包括11月1日)取得的有形动产进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3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义务时间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讫租金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租金,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发生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36号文对这种情况给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带来一个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专用发票,36号文附件一规定如下,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可以看出,36号文并没有明确说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样,均为3%;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特别规定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9号文中列举的各类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必须开具普通发票,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其他货物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已出台的文件,对于营改增试点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限制性规定,所以,笔者认为,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范围

根据36号文,试点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范围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取得的。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一点,36号文有了新的变化,改为“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简易计税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

36号文附件一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征税计税方法,对不同的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建筑脚手架租赁税率是多少

建筑脚手架租赁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以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如果是个人出租设备,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但在地税代开发票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在1%-3%左右。

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附征率。

1、营业税:机械设备租赁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租金收入依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照营业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额依照3%费率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

如果是个人出租设备,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但在地税代开发票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在1%-3%左右。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附征率。

营改增后脚手架赁费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而脚手架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三、汽车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汽车租赁收入需要缴纳税款。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0%的增值税。如果不配司机,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6%。而对于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出租车辆(不配备操作员)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汽车租赁业务在中国需要缴纳两种主要的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这主要针对的是公司或企业。当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时,如果配备了司机,那么这种服务被认为是“交通运输业”,并且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配备司机,仅仅是租赁车辆,那么这被认为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则是16%。

2、个人所得税:这是针对个人出租车辆的情况。如果个人出租车辆(不配备操作员)并取得了租金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一定的减免政策,例如如果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可以减除800元的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则可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汽车租赁收入纳税的区别:

对于公司或企业:在运营汽车租赁业务时,需要根据提供的服务(是否配备司机)来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并保持清晰的会计记录以确保准确报税。

对于个人:如果在出租车辆时取得了收入,需要了解并遵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汽车租赁收入在中国需要依法纳税,具体的税率和纳税义务会根据纳税人(公司或个人)以及提供的服务类型(是否配备司机)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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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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