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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外包运营费用

《新媒体外包运营费用》

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市场运营部,这个部门可能不仅要负责传统的市场推广,比如本地推广、加盟或者是企业合作等等,同时部门又要兼顾网络营销和流量推广,如果在人手足够和人才齐备的情况下,可以一试,如果只是两三个或者几个人的小队伍,想必这个市场运营部要很完美的运作起来是非常吃力的。倘若选择新媒体运营外包其实对于公司来说不仅仅是替代两三个人这么简单的事情。大部分公司每天都想着如何节约成本,实际上每天都在东拉西扯的增加成本。市场部门不给力,那就多请几十个地推;广告牌太小了,那就再买两个大点的;上季度销售额没达标,是不是要求增加营销人员等等,如果把这些事情给亿仁网络来专人专做,相信通过企业报表大家会发现,乍一看是有一笔投入,但等它的效果出来之后企业就会觉得真的太值了。

自媒体运营中哪些“红线”不能踩

媒体的发展极大丰富了网民的生活体验,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了展示自我、获取收益的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各种行业乱象也与日俱增。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强化资质认证、加强谣言管理、规范账号运营等13个方面入手,剑指各类网络乱象,要求网站平台压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以常态化管理制度,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那么,在自媒体运营过程中,都有哪些法律“红线”不能触碰?自媒体行业及从业人员应该如何加强自我管理?本期【你问我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我们带来关于加强自媒体规范运营的法律指南。

问:自媒体造谣传谣,将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答:近年来,大量自媒体蹭炒各类社会热点事件,发布各类来源不明的所谓“内幕消息”,试图以造谣传谣的方式博人眼球、吸引流量,引发了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通知》也针对性地提出,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自媒体对其发布转载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自媒体发布信息不得无中生有,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不得以拼凑剪辑、合成伪造等方式,影响信息真实性。

  

此外,《通知》还要求,自媒体在发布涉及国内外时事、公共政策、社会事件等相关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准确标注信息来源,发布时在显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摄图片、视频的,需逐一标注拍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使用技术生成的图片、视频的,需明确标注是技术生成。引用旧闻旧事的,必须明确说明当时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如果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新媒体外包运营费用(自媒体运营报价表)

  

问:自己不制造谣言,转发别人的帖子是不是就没有问题?

  

答:这一认识是错误的。转发不是免责事由,转发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主动的“传播”。《通知》规定,对于转发谣言的自媒体,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自媒体运营者来说,信息的获取途径和信息真实性甄别能力至关重要,大量“反转”事件表明,自媒体应该保持理性参与,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提高专业素养,同时积极学习与自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发布者在收到相关投诉通知后不作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答:在名誉侵权领域,人们往往关注自媒体运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而忽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经常也可能构成侵权。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如未及时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从而使侵权信息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时,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名誉侵权。

  

另外,信息发布者在一定情形下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名誉侵权。例如当发布的信息不构成侵权、但在发布信息下面的评论构成侵权时,发布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任由侵权信息发展而坐视不理,发布者就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名誉侵权。

  

问:自媒体既测评又带货的商业模式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答:近年来,随着网购热潮逐渐升温,一大批第三方测评自媒体应运而生。这些从事测评的自媒体内容往往良莠不齐,本该中立客观的测评内容往往发展为营销推广和“带货”变现,“以商养测”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此类测评自媒体往往受利益驱动,混淆正当对比和商业诋毁的边界,在商品测评中对自营带货商品的质量、性能、用户评价作出虚假宣传,形成误导社会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个别“第三方测评”账号根本没有测评,全靠主观评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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