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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租赁经营的中型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和经营权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让渡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第四条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五条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者的利益。第六条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原行政、党群关系,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二章租赁形式第七条租赁期限每届三至五年,租赁经营的主要形式有:
1、个人租赁,即由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
2、合伙租赁,即由两个人以上合伙承租经营企业;
3、全员租赁(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由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
4、企业法人租赁,即由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第八条合伙租赁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合伙协议,推举合伙人代表。第九条实行全员租赁的全民企业必须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承租代表人。第十条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下列人员担当:
1、个人租赁为承租者本人;
2、合伙租赁为合伙人代表;
3、全员租赁为承租代表人;
4、企业法人租赁为承租企业派出的代表。第十一条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租赁的所有合伙人)必须参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租赁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职权,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第三章出租方与承租方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部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企业的出租方案由出租方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中型以上企业的出租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租权属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本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可委托主管部门行使出租权,负责处理具体租赁事宜。
企业租赁方案经职工代表大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股份企业的出租权属于董事会。第十五条承租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租赁人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少于50%,并有不少于两名出具一定个人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保证人要与承租者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明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财产的数额,担保形式和双方的风险与利益关系;
2、合伙租赁、全员租赁的承租人员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不小于50%;
3、企业法人租赁,承租企业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自有资金。第十六条承租方出具的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其中现金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其他抵押财产须折价、登记,并由财产所有人签字。登记册由出租方保存。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抵押财产变卖、转移。
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为出租权。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第八条 租赁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第九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并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
(二)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人银行;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的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章 租赁招标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第十三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
(二)组织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
(三)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意见,确定中标者。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者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租赁企业投标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并支持中标者到租赁企业任职。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第十七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正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规定有哪些?
2020-06-0109:36·金台资讯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现在人们会选择租房子暂时性的度过一段时期的生活,租房子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后期引起了纠纷就不容易解决。房屋租赁合同要看正规的合同才行,那么,正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正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
1、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2、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内容即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正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信息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正规房屋租赁合同我们应该注意看一下,现在房屋租赁市场还是比较复杂的,合同有效性是很重要的。
(华龙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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