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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5-2813:35·每日经济新闻每经编辑:毕陆名
公司异地派遣员工、调岗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若员工拒绝遭开除,这时能否起诉索赔呢?
据《春城晚报》消息,2019年10月23日,昆明某地产公司在内部下发通知,安排小刘到子公司上班,并要求其办理调动手续。小刘看到通知后,表示不同意,也不去新工地打卡上班,而是继续到原岗位上班。于是,该公司决定开除小刘,还停发了1个月的工资。
被开除后,小刘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开除经济损失。仲裁机构裁决:该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刘支付开除当月的工资并赔偿111450元。
该地产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地产公司曾在内部办公系统下发过征集《员工手册》意见的通知,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该地产公司在调动小刘的岗位时,小刘明确表示不同意。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调动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所以该地产公司发出的《关于开除小刘的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刘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地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小刘存在旷工情况,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小刘存在迟到需要扣除工资的情况,因此,该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向小刘补发当月的工资。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昆明某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小刘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由原告向小刘支付2019年10月份的工资5980.09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1450元。
此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一地产公司员工穆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工作内容是投标主管。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8月17日,穆某某通过OA系统收悉《人事调令申请表》,其上载明“调出部门成本合约中心(房建类项目),调出岗位投标主管,薪资福利发放至2018年8月19日,拟任部门江苏区域中心(房建类项目),拟任岗位投标主管,调入日期2018年8月20日”等。不过,穆某某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至江苏区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点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1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穆某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穆某某未去江苏报到出勤属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穆某某未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出勤的情形,应属于旷工,公司据此于2018年9月5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穆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予以采信。
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穆某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旷工与事实不符,属违法解雇。
上海一中院认为,穆某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为18566.07元。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穆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66.07X12X2=445585.68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春城晚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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