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823635681164657156/
2020-05-0615:51·清朗天空来源:福建高院近日,城厢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田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编辑
?接下来,带大家探个究竟!
2017年8月,被告人田某,绰号“眼镜”,到莆田后与同案犯张某(已判刑)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共同经营饭店期间,认识了同案犯孙某、陈某,不久,被告人田某加入该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是由同案犯孙某、陈某、谭某(均已判刑)等人组成,自2017年始,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控制、垄断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单面街附近区域的卖淫行业,并制定卖淫行业的准入、经营规则。
被告人田某及同案犯孙某、陈某、谭某先后组织伍某、邓某等十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要求各自管理的卖淫女每月或者每日支付一定数额的“保护费”,以获取在控制区域内从事卖淫活动的资格,且要求旅馆老板给嫖客介绍的卖淫女必须是该恶势力团伙管理的卖淫女。期间,被告人田某及该恶势力团伙几乎每天都聚集在该区域的某便利店门口一带,为上述卖淫女的卖淫活动提供巡逻、望风、报信等保护,解决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并驱赶未交纳“保护费”的卖淫女。该恶势力团伙以指挥其管理的卖淫女停止到相应旅馆卖淫为威胁,要求单面街附近提供卖淫服务的旅馆不得容留、介绍非经该恶势力团伙管理、同意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并限定卖淫活动收费标准,禁止旅馆擅自提高嫖资。2019年8月30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抓获被告人田某。
审判结果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同案人,采用威胁、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的卖淫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在一定区域、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同案人采用容留的手段,组织十余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成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城厢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向被告人田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