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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网络销售食品制定的管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追溯制度等。同时,规定了食品网络销售的禁止、限制和警示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确保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16年实施了《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食品网络销售经营许可证的获取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先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网络上销售食品,并且需要根据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备案工作。二、食品网络销售的禁止和限制。禁止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未经安全评估的食品,如含有禁用的添加剂、超过限量使用农药等;限制网络销售需要保质期内维持特定温度的易腐食品,如牛奶、肉类等。三、食品网络销售标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页面、包装上标注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成分表等必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四、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保留有关食品交易的有关资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五、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办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会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障网络食品安全?保障网络食品安全需要各个环节共同发力,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网络销售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关注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环节都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和可靠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该注意选择正规渠道,并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
二、网上卖食品需要什么证
1、《食品流通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者《健康证》(如果有员工,员工也需要健康证)
个体卖食品在网上开店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在经营范围内需要有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项目,那么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网上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程序为:1、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2、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流通领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地的体制不一样,有的在工商部门办理,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的在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办理。3、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2024-03-2700:41·律法百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
1.定义与范围
1.1特殊食品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注意与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进行区分,对其中不同的范围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准。
1.2保健食品1.定义: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注意区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的概念。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保健品”的概念。2.应当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a.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b.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b.《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保健食品必须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注册/备案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和流程参见《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第22号令)。
1.定义: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范围包括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分类:a.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b.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c.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三、四款
在网络销售活动中,可以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标注。3.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针对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者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者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分类: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者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
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合法上市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取得产品注册证书。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
1.4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个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a.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b.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总体概念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分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标签标示、信息宣称以及其他销售要求等方面,三者存在着一些差别要求。从定义角度,要注意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食的区分。婴幼儿辅食属于普通食品,无需产品配方注册。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个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a.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b.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3.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GB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合法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
2.销售的一般要求
2.1资质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依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
2.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进口的保健食品”的指向应当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定义为依据,即在我国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其在入境前应当已经取得了出口国的上市销售准许。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两类食品经营主体(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时无需取得许可(备案)。4.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
特殊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仅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主体无须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