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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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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网络销售食品制定的管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追溯制度等。同时,规定了食品网络销售的禁止、限制和警示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确保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16年实施了《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食品网络销售经营许可证的获取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先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网络上销售食品,并且需要根据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备案工作。二、食品网络销售的禁止和限制。禁止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未经安全评估的食品,如含有禁用的添加剂、超过限量使用农药等;限制网络销售需要保质期内维持特定温度的易腐食品,如牛奶、肉类等。三、食品网络销售标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页面、包装上标注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成分表等必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四、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保留有关食品交易的有关资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五、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办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会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障网络食品安全?保障网络食品安全需要各个环节共同发力,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网络销售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关注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环节都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和可靠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该注意选择正规渠道,并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

二、网上卖食品需要什么证

1、《食品流通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者《健康证》(如果有员工,员工也需要健康证)

个体卖食品在网上开店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在经营范围内需要有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项目,那么就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网上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程序为:1、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2、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流通领域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地的体制不一样,有的在工商部门办理,有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的在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办理。3、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手续办理营业执照。

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

2024-03-2700:41·律法百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定义与范围




1.1特殊食品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特殊食品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应注意与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进行区分,对其

中不同的范围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准。







1.2保健食品

1.定义: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

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GB16740—2014《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注意区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的概念。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保健

品”的概念。

2.应当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

a.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b.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b.《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保健食品必须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注册/备案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和流程参见《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第22号令)。


1.定义: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

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范围包括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

食品和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分类:

a.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b.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GB29922—2013《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三、四款













在网络销售活动中,可以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标注。

3.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针对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者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者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分类: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者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

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


GB25596—2010《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

《食品安全法》第八

十条

合法上市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当取得产品注册证书。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4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个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

a.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b.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

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GB10765—202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总体概念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分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标签标示、信息宣称以及其他销售要求等方面,三者存在着一些差别要求。

从定义角度,要注意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食的区分。婴幼儿辅食属于普通食品,无需产品配方注册。

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个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

a.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b.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

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





GB10766—202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3.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

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GB10767—202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

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注册。

《食品安全法》第八

十一条

合法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

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销售的一般要求


















2.1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依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



2.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进口的保健食品”的指向应当以我国

《食品安全法》的定义为依据,即在我国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其在入境前应当已经取得了出口国的上市销售准许。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两类食品经营主体(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时无需

取得许可(备案)。

4.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

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




特殊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仅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主体无须取得许可。


5.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但是向其供货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2过程管理要求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





本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可追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特殊食品的网络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

品可追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三、四、五款

食品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赋予的民事主体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召回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责令召回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法律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形前提下,即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监管部门才能实施这一行政行为。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落实法律责任:一是在非自身原因造成问题的情形下,积极协助生产者召回;二是自身原因造成问题的情形下,依法主动实施召回;三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的“销售时应当

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要求进行销售。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4.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平台首页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


5.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

二十条


6.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

十一条

7.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

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保健食品销售页面应当显著标示“保健

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提示信息,避免误导消费。


8.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分装。例如,商家将

婴幼儿配方乳粉自行分装成小包装、试用装进行网络售卖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57号)




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应当在销售页面醒目提示。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1.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活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属于广告情形的,要对照广告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规范。



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特殊食品网络销售除了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杜绝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

法行为。





2.3广告和宣传要求

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4.保健食品:

a.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b.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c.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a.《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c.“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是指:直接声称食品是保健食品,或者具有某种保健功能。


b.《广告法》第十八条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a.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含有的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


a.《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广告法》第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医疗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除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其广告活动还应当遵

守药品广告管理相关规定。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b.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d.除规定不得作广告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

作广告。




b.《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九十条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d.《广告法》第十五条

c.本条款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进行分类规定,对其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这是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同于处方药广告进行严格管理的明确要求。

d.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依据《广告法》规定,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要点一:必须是两个部门共同指定;要点二:必须是医学、药学专业刊物。


6.婴幼儿配方食品

a.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b.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a.《关于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

〔2019〕900号)第十二条

b.《广告法》第二

十条




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




1.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殊食品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应当核对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一致。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2.4标签和说明书


2.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四款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保健食品:

a.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b.产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要求。



a《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a.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下列内容:

(一)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c.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还应当符合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42号公告)等要求。

a.《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婴幼儿配方食品:

a.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

a.《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五条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b.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

“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c.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还应当符合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幼儿配方食

品》等要求。

b.《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b.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强调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这不仅仅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也是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虚假宣传”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

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法》第十

二条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网络销售的特殊要求










3.1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要求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

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4.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准备自行停止销售活动的,应当依法在停止销售活动之日前30个自然日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信息公示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没有履行本法定义务的,会被依法行政处罚。


5.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1.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安全性法律责任在

《电子商务法》中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相应的罚则为第八十三条。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则将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2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要求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参与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

提供。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

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1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五条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在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配合违法行为查处、按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等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义务与责任。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3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五条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可以实施备案。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公示相关备案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应对该类经营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5.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

40号)


条款

相关要求

依据

合规指引









3.4对入网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

1.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

物”。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

九条第二款

这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类别食品,即“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特

别禁止性规定。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

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信息不一致”可能包含以下原因:一是网上刊载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为虚假、仿冒信息,二是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变更后未及时在网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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