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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广告法”新规施行(必看):即日起这些广告禁止发布!
就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
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具体来看,《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这些广告禁止发布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3、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这些广告须经审查:
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3、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直播带货”如何规范?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一键关闭”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2、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3、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4、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不得以这些方式误导用户浏览广告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1、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2、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3、虚假的奖励承诺。
4、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二、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网络销售食品制定的管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追溯制度等。同时,规定了食品网络销售的禁止、限制和警示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确保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和质量,我国于2016年实施了《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食品网络销售经营许可证的获取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先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网络上销售食品,并且需要根据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备案工作。二、食品网络销售的禁止和限制。禁止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未经安全评估的食品,如含有禁用的添加剂、超过限量使用农药等;限制网络销售需要保质期内维持特定温度的易腐食品,如牛奶、肉类等。三、食品网络销售标识规定。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页面、包装上标注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成分表等必要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四、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保留有关食品交易的有关资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五、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办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会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障网络食品安全?保障网络食品安全需要各个环节共同发力,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网络销售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关注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食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环节都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和可靠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该注意选择正规渠道,并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法: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
经观要闻
经济观察网讯据国新办网站消息,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问:作为消保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于司法审判会带来哪些影响?另外,最高法将从哪些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首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消费纠纷的发生。其次,《条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调解等,有利于构建多层次、高效率的消费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诉源治理。再次,《条例》完善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制度,为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据。《条例》第49条第1款首次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欺诈案件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四个方面发力,贯彻实施《条例》、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一是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惩治敲诈勒索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理念一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打击敲诈勒索等违法索赔行为,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二是完善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条例》第22条对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就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主体、合同效力、合同解除、退款付息、消费欺诈等问题完善裁判规则,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与行政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条例》完善了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和司法机关裁判规则,为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创造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机关协商建立和完善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司法建议、诉调衔接等方式,形成法治合力,为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四是充分发挥消费公益诉讼作用。《条例》对消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编辑: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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