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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为我们构建了全新的生活模式,网购与电子合同密不可分,每一次网络交易都涉及这一份电子合同的产生,电子合同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一种看得见却摸不着的新型的合同形式。那么,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下就请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只要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法规,其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网购而推出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二、网购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进行网络消费时要做到5点注意:
1、网上购物或接受服务存在风险,在付款前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应当注意识别网站的合法备案标志,经营性网站应当持有ICP证书,消费者可通过查看网站主页最下方商家的数字证书来验证其身份。对于陌生商家,应注意其网址上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必要时应打电话核实经营者的身份。
2、要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尤其应注意有关产品质量、交货方式、费用负担、退换货程序、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此类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因此在开始交易时,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应尽量选择安全的第三方支付方式,避免线下交易。
3、如果使用信用卡支付,最好建立专用账户,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尽量减少或杜绝在网吧等公共设备上使用,以防用户信息泄露。每次购物后,要及时修改密码,尽量选择货到付款、同城交易方式。
4、应注意保存有关电子交易单据,包括商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确认书、用户名和密码等。建议保存邮件时不要漏掉完整的信头,因为信头记载了邮件的发件地址。
5、当商家送货时,应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并索取购物发票或收据,以便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退货。
三、网购怎么维权
在网上买到假货该如何维权如果网站是外地的,该向哪里投诉是不是网购任何物品都可以七日内无条件退货在网店购物出现问题,找不到商家该怎么办近日,工商、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针对网购维权给出了“八招”应对之策,教消费者轻松维权。
第一招:保留消费证据
网购时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做好备份。在网购中,网购的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将电子数据信息妥善保存,这些电子数据信息亦是发生纠纷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同时,网购过程中与卖家进行的聊天记录,亦是体现买卖双方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尽量将自己所购产品的各项数据(如品牌、单价、数量、重量、发货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表达清楚,一旦商家未按承诺供货,商家即构成违约。
第二招:异地照样能投诉
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本地外地网站,都可投诉。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
第三招:七日退货
绝大部分商品都能七日内退货。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招:电商平台要知名
注意辨别购物网站的合法性。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首页最下方查看该网站是否有通信部门的ICP备案证号、公安部门备案编号、工商部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以及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经营业务批准文号。上述内容的图标链接如果都能点击打开,该网站即是合法的。
第五招:网银结算需小心
小心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网购账号。购物前应在计算机中安装杀毒软件、安全卫士等能够拦截钓鱼网站的软件。如果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需要安装该银行提供的各类防护软件。网上交易、充值时,一定要核对官网地址。
第六招:证据保留很重要
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物,千万不要自认倒霉,而应当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向销售方进行索赔,同时也可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举报。
第七招:产品不能瞎忽悠
遭遇虚假宣传,也要维权。虚假宣传也是违法的,消费者如果上当,不要觉得是自己的问题,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第八招:电商平台、产品商家连坐法
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拧紧网售医疗器械“安全阀”
北青网关注2023-12-0917:10来自北京□林楠特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通报6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涉及无证经营、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
医疗器械不是普通商品,其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起到预防、诊断、治疗或缓解疾病、维护健康等作用,质量安全至关重要。我国法律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范。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事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准入条件及主体责任作出了详细规范,同时强调“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现实中,尽管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做到严格依法依规,但仍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互联网销售的虚拟性、隐蔽性、无地域性、易转移性等特点,无证销售、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发布虚假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等。此次有关部门通报的案件就有这方面典型,
并且这些行为都发生在第三方平台,这充分暴露相关平台没有把好“准入关”和做好经营者行为管理。由此来说,压实电商平台责任显得重要和迫切。
值得注意的是,前不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平台经营者网络销售和交易服务过程质量控制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这也再次表明平台经营者在开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责任,体现监管部门拧紧网售医疗器械“安全阀”、压紧压实平台责任的鲜明态度。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关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事关百姓幸福安康。在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更需要网络销售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好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持续加强合规建设,共同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林楠特)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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