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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化妆品需展示什么文号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号码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码是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资质的重要标志。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证明了企业具备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的资格。在网上销售化妆品时,商家应该明确展示这一文号,让消费者明白产品的来源是合法且可靠的。
二、卫生许可批件号
卫生许可批件号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对化妆品安全性进行审批后颁发的批准文号。这个批件号代表了产品已经过了严格的安全评估,符合国家对于化妆品安全性的各项标准。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商家应该清晰展示这一文号,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
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
质量检验报告是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结果证明,包括了微生物指标、重金属含量、禁用成分等多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展示质量检验报告编号,可以让消费者查询到产品的详细检验结果,从而对产品的品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号
对于宣称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如防晒、染发、烫发等,需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号。这一文号证明了产品的特殊功效经过了国家的认证,商家在销售这类产品时必须展示该文号,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五、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
若销售的是进口化妆品,商家还需要提供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这是国家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展示这一编号,消费者可以追溯产品的进口途径,增加购买的信心。
网络销售化妆品有新规定,今年9月施行
近日,国家药监局在官网上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制定新规的目的是什么?新规又有哪些内容?市场监管部分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网购化妆品已经成为化妆品经营的主要渠道之一。网络经营化妆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灾区。近年来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网络经营化妆品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均显著高于传统销售渠道。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均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作出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对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作出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细化、明确上位法相关规定,研究适用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全文共五章35条,包括总则、平台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政府监管和平台治理相结合、线上净网和线下清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技术管网相结合、一般要求和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管理理念,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二是明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规定了平台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报告等管理责任要求。三是明确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四是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要求。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中涉及的监督检查职权、行政处罚管辖权、网络抽样检验、证据采用、网络经营监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问:《办法》起草的原则与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起草过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
一是突出平台作用,加强对平台的管理与协作。《办法》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平台对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在化妆品网络监管中的作用和优势。同时,着力构建平台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强化监管部门与平台的沟通和协作。
二是突出源头治理,加大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行为,平台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对于涉网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解决虚假宣传等网络经营监管瓶颈问题。《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办法》进一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是突出监管协同,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办法》对监管部门之间协助调查、线索通报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平台住所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等监管部门在化妆品网络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此外,《办法》坚持“以网治网”的管理思路,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工作,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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