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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5周可以流产吗,双胞胎死产之争:孕22周女子产检中出血流产,医院被索赔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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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周的双胎可以流产吗百度贴吧视频

##关于15周的双胞胎流产问题

双胎妊娠在医学上指的是一次怀孕中胎儿数量达到两个或以上的情况。随着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发生率有所上升。但与此同时,双胎妊娠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挑战。那么,当面临15周的双胞胎妊娠,可以流产吗?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关键点来探讨这一问题。

###重点概述:

1.**15周妊娠的定义**

2.**双胞胎妊娠的风险**

3.**法律与伦理考量**

4.**医疗流程和可能的风险**

5.**身体与心理的影响**

6.**后续生育的建议和注意事项**

###正文解析:

####一、15周妊娠的定义

需要明确15周妊娠在医学上属于中期妊娠阶段。这一期间胎儿已经较为成形,主要的器官发育基本完成。

####二、双胞胎妊娠的风险

双胎妊娠相较于单胎妊娠具有更高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早产、低出生体重、妊娠高血压等问题。对于母体而言,身体的负担也会更重。

####三、法律与伦理考量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中期妊娠的终止涉及到法律和伦理的问题。这通常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需要考虑众多因素。

####四、医疗流程和可能的风险

如果决定进行流产,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手术可能带来感染、出血等风险,同时也可能影响未来的生育能力。

####五、身体与心理的影响

流产不仅对身体健康有影响,还可能对心理健康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因此,决策时需慎重考虑。

####六、后续生育的建议和注意事项

无论是否决定终止妊娠,都应咨询医生关于后续生育的建议和注意事项,以保障母体和未来孩子的健康。

###结语

面对15周的双胞胎妊娠是否可以流产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这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任何决定都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并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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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怀孕15周可以流产吗

  一些女性在偷吃禁果之后又后知后觉,到了差不多两个月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怀孕了,此时想要流产。而对于已经处于备孕期的女性来说,这更是一门值得去好好了解的,因为很多不了解的女性都会去查看很多关于一些这方面的问题。那么,怀孕15周可以流产吗呢?接下来,让我给大家具体说一下吧。

怀孕15周可以流产吗

  一般说来,怀孕一个月的朋友们做人流是可以的。一般来说,怀孕35-45天左右都是最佳的做人流的时间。如果在怀孕不到5周的情况下做人流,此时胎儿还过小,无痛人流采取的是吸宫术,医生一般是看不到里面的情况,纯粹是靠着经验和手感来对子宫内的妊娠组织进行吸出,但是胎儿过小的话很容易造成漏吸的情况发生,这无疑就增加了手术的风险。因此在人流手术中把握住人流的最佳时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人流的最佳时间内进行手术,由于手术的难度很低,相应地手术费用也会降低。我们做人流手术之前还要注意的就是一系列的人流检查,患者在做人流手术前,必须要经过医生检查,以确定是宫内怀孕;要做好如下各项检查,如心电图、B型超声波、白带常规检查;手术当天早晨禁食或喝点糖开水。体温超过37.5℃时应改日手术。手术时要与医生密切配合,不要过分紧张。

  因为很多种原因,有的时候肚子里的胎儿不能要了的时候,就必须要去打掉,比如说还没有做好迎接小孩子的准备或是在怀孕的时候不小心吃了会影响胎儿形成的药或是打了针,反正有很多种原因会造成即使是怀孕了的情况下也不得不打掉肚子里的胎儿。

怀孕十周流产选择什么方式

  怀孕10周可以去正规医院妇科进行无痛人流手术,应该在手术前做B超检查,以便于观察胎囊大小。为了健康,建议在人工流产后,增加营养,注意休息。至少一个月内不能进行性生活,并注意外阴局部卫生,以免导致感染,并定期复查,以便于观察子宫恢复情况。

  人工流产的最佳时间是40天以上,排除宫外孕70天以下可以考虑人工流产,超过70天的话,建议在药物诱导下做钳刮手术,不适合做人工流产。手术的伤害就要比人工流产大一点

  一般怀孕10周的话可以考虑人流的,建议最好检查看看胎儿情况,适合人流的话最好去正规医院人流,人流后注意饮食营养,多休息,不吃辛辣刺激的食物,以后注意避孕为好。

  进行人工流产也就是所谓的吸宫术要求的孕周是在10周之内的怀孕,所以现在需要及时就诊,完善检查后进行流产。如果你是已经考虑好了不要宝宝的话建议越快越好,因为月份大了对大人伤害更大,恢复的时间也越慢。

  如果您是第一次妊娠,怀孕十周不建议做人流,人流最佳时间的话,最好不要超过50天,时间越长会带来以后的并发症。

双胞胎死产之争:孕22周女子产检中出血流产,医院被索赔150万

2022-03-2322:12·医学界儿科频道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争议焦点在于患者的两个孩子是在分娩后死亡还是出生时已为死胎

事件回顾


刘女士(29岁)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怀孕,术后宫内妊娠,双胎均存活。
事发当天上午8时35左右,刘女士前往市妇保院进行四维B超检查,检查过程中胎儿部分位置并未显示,医生告知其多走动待胎儿体位转动之后再继续检查,患者遂于10时26分左右离开检查室。
在此期间患者小便时发现轻微出血,休息了半小时左右后再次进入观察室继续进行检查,第二次彩超检查又进行了30分钟左右,检查后患者走出检查室脸色苍白,并伴有出血情况,医务人员未及时联系主治医生、引导患者尽快急救进行保胎治疗。13时16分,患者在市妇保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孕22周,阴道出血伴腹痛2小时;晚期先兆流产;双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术后,并告知治疗过程中有保胎失败、宫内感染、难免流产等可能。
次日15时50分左右,患者咳嗽后出现阴道大量排液,后娩出一胎儿,医生告知患者此属难免流产并且胎儿为无生机儿,胎儿心脑肺及呼吸胃肠全身各大系统均未发育成熟,在目前国内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患者及家属坚持要求保住第二个胎儿,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确认有难免流产可能。
之后,医生送患者入产房保胎待产,患者又于当日17时10分娩出一胎儿,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经抢救于17时25分死亡。3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晚期难免流产。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双胎妊娠行四维彩超临床价值评估不足,检查时间过长可引起患者出现头晕、发汗、血压下降等仰卧综合征症状,如患者存在宫颈机能不全,亦可诱发先兆流产的发生,超声科医生在患者出现出血情况后未积极联系经管医生或引导患者进行急救保胎处理,尽量避免让孕妇来回走动而加重病情;此外,患者住院后医方未积极分析可能病因,亦未积极进行常规阴道内诊检查,如经内诊检查后考虑存在宫颈功能不全可疑时,应嘱患者采取臀高位静卧,必要时可行宫颈缝扎术治疗,对先兆流产处理欠规范,医方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60%。判决结果


患者认为,在市妇保院进行双胞胎四维彩超检查,因其工作人员长时间持续按压导致大出血,造成两胎儿提前娩出,而后并未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致使两个小孩死亡,诉讼至法院要求市妇保院赔偿两个小孩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60%,共计150余万元。
患者在向法院起诉后,自行撤诉,之后又向法院重新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市妇保院在明知患者系通过人工助产手术怀孕及孕有双胞胎的情况下,对其彩超诊疗应做到比其他孕妇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患者彩超后出现腹痛出血症状时,市妇保院因中午交接班没有及时将患者急救保胎,在保胎住院过程中对流产的处理又欠规范,因此,合议庭认定市妇保院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且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市妇保院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市妇保院告知患者该胎儿为无生机儿,患者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而第二胎经十五分钟抢救,阿氏评分为1分即在脱离母体时尚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其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对第二个娩出的婴儿应当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判决市妇保院赔偿患方26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患者的两个孩子是在分娩后死亡还是出生时已为死胎,该争议直接关乎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这也就意味着胎儿除了享有继承权之外,不具有健康权、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本案中,若两个小孩系分娩前死亡,其作为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患方则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但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其受损即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患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若两个孩子系出生后死亡,那么其在出生之时就已经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后应有生命体征或独立生命,而至于时间的长短法律也无专门限定,亦即只要胎儿离开母体后能够独立呼引存活就可认定为“出生”,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并且若该“出生”胎儿生命健康权受损,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相关赔偿。
根据市妇保院的病程记录显示,15时50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医院告知患者该胎儿为无生机儿,并且在国内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患者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而第二胎出生后经十五分钟抢救后死亡,但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表明在脱离母体时尚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且院方未尽相关的告知,也没有在病历中记载“死产”的相关信息,因此法院判决市妇保院应赔偿第二胎的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总结


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同时,也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的书写病历,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图及分娩记录表等是医务人员对产妇实施助产措施的重要依据,缺失相关记录就可能因记录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来源:医学界妇产科频道本文作者:李三川责任编辑:C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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