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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25年什么宣布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
法律分析:1925年春,以上海日商纱厂大罢工、青岛日商纱厂大罢工等为代表,全国工人运动开始复兴。为巩固和扩大工人阶级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工人运动发展,中国共产党决定于1925年5月1日至7日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经济斗争、组织问题、工农联合等30多个决议案,并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宣布取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全国的工会。大会选举林伟民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刘少奇、邓培等为副委员长,邓中夏为秘书长兼宣传部部长,李启汉为组织部部长,孙云鹏为经济部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使中国工人阶级有了全国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关,实现了全国工人运动在政治上、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为迎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新高潮作了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哪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FederationofLabor)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沿革
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基础上诞生。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通信联络机关,张国焘、邓中夏先后任主任。1922年5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确定筹备全国性工会组织。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抗日战争时期暂停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名称,成立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和各抗日根据地总工会。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总工会和各根据地总工会联合为解放区总工会。1948年8月1日由解放区总工会和国民党统治区工会在哈尔滨联合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为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会组织和带领工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掀起了多次大罢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总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并致力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对外遵循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到1990年底,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会组织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关系。
社会职能与改革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什么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全国总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
(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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