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减资的表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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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减资的表决条件》

一、引言

公司增减资的表决条件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从几个关键点进行阐述。

二、增减资的原因和目的

公司增资是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增加资本,以便更好地应对市场挑战;而减资则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资本结构。

三、表决条件的具体内容

  1.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对增减资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可能需要更高的通过率。
  2. 股份公司的特殊规定:对于股份公司,其增减资还需考虑发行新股或债券的因素。因此,还需考虑到新股或债券发行的表决权。
  3. 不同类别股东的特殊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赋予某些特殊类别的股东在增减资决策中的特殊权利,如优先股股东。
  4. 违反表决条件的后果:违反上述表决条件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混乱,甚至触发法律程序。因此,所有股东都应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股份制公司为例,其在最近一次增资决议中,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成功进行了增资。然而,在此过程中,某些特殊类别的股东因其特殊权利被考虑,导致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五、结论

公司增减资的表决条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涉及到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明确增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制定合理的表决权规则,并尊重不同类别股东的特殊权利。同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公司法》-合并、分立、增减、解散、清算公司重大变化

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P75)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合并。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包括两种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立分立。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分立后公司私下达成的内部协议,不得约束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本程序

1.签订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作出决议

(1)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是股东(大)会议的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代表(全体)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批准。

(2)国有独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但是,当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无权要求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

【提示2】公司增资,无需通知、公告债权人。

[提示3](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工商变更登记。(2)公司增资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解散和清算公司(★★)(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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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提示1】发生这种情况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生存。

【提示2】修改公司章程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

【提示3】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并退出公司。

(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2.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况

以公司有下列原因之一,单独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公司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其他方式无法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①如果公司连续2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②股东表决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③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④如果经营管理出现其它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股东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

(二)股东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4)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二)公司解散的清算

1.公司解散需要清算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继承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需要清算,因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在的公司继承。

(2)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继承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情形之一: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B)虽设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

【提示】债权人未申请清算的,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C)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完成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示】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开展一系列民事活动,全面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义务人的职责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失或损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因缺乏履行义务而无法清算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上述两种情况是由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声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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