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43203966517822002/
2024-03-06 19:28·资深媒体人journalist3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经济主题记者,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首先要有良好的治理,有稳定的回报或者可以期待的成长性。大股东、实控人和管理层必须牢记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必须有姓“公”的意识和责任,要持续对公众负责,持续提高投资价值。
我对吴清主席关于“上市公司姓公,不姓私”,进行如下重点解读:上市公司姓公,不姓私。就鄙人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解,公司姓“公”,全部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不属于企业家、政府,也不属于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以周正毅案为例,周因挪用上海地产、商贸控股两家上市公司的钱款而被香港廉署起诉。此时,他分别拥有这两家公司约75%的股权。这“公”字不是“公有制”的意思,主要是指2个以上的股东共享所有权,其它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也享有各自的特定权利。上市公司更可谓之为公众公司。
吃过大锅饭的人都知道,“公”则近于“无主”,很容易引出侵占的冲动。所以,平心而论,企业家不出事也难。说得难听些,可比之为老鼠守米缸。有人说了,解决之道是别让老鼠当看守。可又有谁不是老鼠呢?仓鼠也只是一种公共关系不错的老鼠。真正的解决之道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证监会及司法介入。前者好比让多只老鼠相互监督、制衡,并把主人们找回来。后者是寻求外部的帮助,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
过去,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企业家要不出事格外难,难在所处的大环境。首先是创业环境较差。若郑俊怀能像方风雷那样轻松获取国际商业贷款,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掌控伊利,而不必挪用公款。其次是诱惑更多。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机会似乎无处不在,正是企业家们大展鸿图的好时机,有几人愿意像长虹倪润峰、哈药刘存周那样被阵前换将?其三是内外监督较弱。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效果一般,一些制度、机构形同虚设,不少国有企业更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现象。法制水平也差强人意,缺乏对执法的约束与激励。在这等背景下,个别企业家就跟赵匡胤似的,纵然人品高到可以“千里送京娘”,终归还是“夺天下自孤儿寡母”。
成熟的公司制在私有化的土壤里生成,形式上姓“公”,却扎根于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若非如此,公司会被大股东、高管、政府侵占干净。与成熟的公司制相比,我们缺乏尊重私有产权的传统,公司制的历史也相对较短。当年急于发展,产权方面的遗留问题较多。故公私经常纠缠在一块,边界没区分清楚。这多少也可以说是成长的代价,是一道绕不开的坎。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民营企业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后,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从2017年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截至目前最大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到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2018的五个统计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计分别为:902件、793件、1458件、2319件、2222件;与之相对应的涉案企业家人数分别为:1099人、921人、1827人、2292人、2773人,体量上整体呈现递增态势。
数据表明,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罪名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等。
很多企业家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管理上比较疏忽,企业制度也不完善,经常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甚至在很多老总的眼中,“公司”只不过是自己的另外一个“口袋”,公司的钱与物,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在不经意间,已经触犯了法律。
对于企业家触犯法律的问题,郭芮君律师表示,股神巴菲特有句名言:“风险就在于你不知道你在做什么。”这句话不仅仅适用于股市,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家们。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近二十年内发布的胡润百富榜上,有近几十位企业家已经锒铛入狱,由此可见,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会贯穿整个企业运行的始终,包括企业设立时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企业运行过程中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包括企业将要面临终结时进入的破产程序。
许多民营企业家分不清自己个人资金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差别,“公款”、“私款”不分。往往利用自己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取用企业资金,却拿去办自己个人的私事,结果触犯法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郁知务侵占一案。法院查明:1997年6月至1999年底间,被告人郁知非在担任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一职期间,购买了一套价值243余元的房产。被告人郁知非分三次将105万从上海申花集团公司划走,用于缴纳个人购房款。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郁知非有期徒刑四年。
郭芮君律师表示,除了企业融资、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也是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点之一。统计显示,虽然这两点企业家犯罪所占绝对数目并不大,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该领域的企业家犯罪风险也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有较强经济意识的企业家,他们普遍对经济问题很敏感,但是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欠缺的是法律意识,是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律师意见的足够重视度。
一些企业家通过多年的努力和打拼之后,终于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王国。在企业做大做强的情况下,没有即时采用更加适应大企业经营的管理制度,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企业的管理走向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管理模式,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财会制度等方面不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及其直接负领导责任的企业家们将面临很多法律风险,轻则构成一般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有着“中国太阳能之父”之称的原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将其他公司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亲属购房,并且一直没有归还,结果多年之后案发,被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经常会出现虚假报销的情况。一些企业家认为,公司是自己个人的,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也是人之常情。殊不知,如果金额达到6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此,我给企业家几点建议:
第一、企业要完善财务制度,使得财务做到公、私分明;
第二,企业要完善旅差制度和旅差费报销制度。详细规定什么是出差、出差种类(比如:市内出差、远途出差)、不同人员出差费用报销标准、出差发生意外的处理以及出差申请及报销的手续等。
第三,完善审批流程,加强授权审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