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43973311241978422/
原创2024-03-08 20:49·山东法制报今天是第114个国际劳动妇女节,在祝福广大妇女同胞节日快乐的同时,也希望更多女性能够在遇到不合理对待的这些时候,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春节期间,一部《热辣滚烫》点燃了观众的热情,也激起社交舆论场上有关女性力量话题的再度热议。长期以来,有关“女性权益”“女性力量”的话题层出不穷,反映出当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不依附、不被定义,让自己成为自己。
正如本文标题中的“WoMen”,它不仅是英语中的“妇女”(Women),也是汉语中的“我们”(WǒMen),愿新时代女性心怀微光、一路向阳,不只是性别意义上的Women,更能知法、懂法,成为每一个闪闪发光的WǒMen。
01 职场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02 生活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3 家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