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疑似因长期体罚跳楼身亡,家长:曾被罚抄写一万遍!律师:教育惩戒权不是这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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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17:48·零度时评湖南岳阳,9岁男孩疑似因长期被体罚而不愿意去上学,并最终导致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孩子家长悲痛欲绝,并希望学校给个说法!杨先生与妻子育有一个9岁大的儿子,之前在当地某学校上小学。可不幸的是,其儿子近日却跳楼身亡。得知儿子跳楼身亡后,杨先生与妻子在事发现场悲痛欲绝、痛苦不已。由于儿子事发前就有不想去上学的迹象,杨先生报警求助并开始慢慢了解到真相。监控视频显示,儿子周一时就说自己不想去学校。视频还显示,儿子在轻生前站在原地,不停的在徘徊、犹豫了很久,但其最终还是选择了跳楼轻生。学校课室的监控视频还显示,一名女老师有用戒尸打儿子手心的行为。父亲杨先生还表示,儿子因“分级”两个字,还曾经被学校的老师罚抄了一万遍,这就是变相体罚行为。据了解,事后班主任回应称:“这事应该是没有的,要等公安机关来鉴定后,才能最终确定”。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课室内的监控都拍到孩子被拿戒尺打手心了,还没有的事?班主任是在推卸责任。也有网友表示,虽然“分级”只有两个字,但罚抄一万遍也是两万个字,这不就是变相体罚么?还用公安机关来鉴定?这种又要怎么鉴定呢?儿子才9周岁,正是人生中求学的年纪,真的无法想象杨先生夫妻看到儿子倒在血泊之中时的心情!尤其是事发后看到儿子来回徘徊,犹豫时的监控画面,想必天底下任何一个家长对此都会有共鸣!因此,杨先生夫妻的心情,我们是完全能够理解的!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律师:教育惩戒权不是这么用的!首先,不可否认!学生不听管教,学校老师确实有教育惩戒的权利。对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因此,在这一点上,就无需再质疑了。但对于老师的教育惩戒权,法律也有明确的约束。即老师可以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学生确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第二,老师已经进行了批评教育;第三,确实有予以惩戒的必要。其次,对于老师该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上述《规则》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对于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并根据学生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分别给予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等处罚;如是情节较重的:停课一周。注意!《规则》第12条明确规定,教师绝对不能对学生实施以下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也就是说,老师确实可以对不听话的学生予以惩戒,但最多就是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停谓一周,且绝对不能拿戒尺击打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换句话说,如果杨先生所言属实,教师确实让孩子抄写一万遍“分级”并拿戒尺打孩子的手心,那么老师的行为确实就违反上述第(二)、(五)款规定。再次,上述《规则》第15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12条,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简而言之,虽然老师的行为可能有一定的过错,且涉嫌构成违法,但杨先生儿子的跳楼是自行为之的,因此,即便公安机关要追究老师的法律责任,也只能追究老师殴打学生的责任,不能追究其导致孩子自行跳楼身亡的法律责任。这一点,要有所区分。最后,虽然目前还不明确孩子的跳楼地点是在学校还是在家中,但只要能够证明其跳楼身亡与老师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学校作为用人单位难辞其咎!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孩子是在学校跳楼的,学校作为管理者应当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是在家中所为的,只要是因学校老师的行为导致的,那么学校作为老师的用人单位,也应当要为其管理上的过失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后可追偿。这里所指的追偿是指学校向有重大过错的老师追偿。最后,希望各位家长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家长平时一定要多与自己的孩子沟通交流并及时发现问题,尤其是要教育孩子遇到事情时一定要勇敢面对,并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处理,切勿因任何原因走极端!#9岁男孩疑似因长期体罚跳楼身亡#(零度时评综合蓬勃新闻、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