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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互联网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一、药品互联网销售准入条件
1.合法资质: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2.质量保证:企业应保证所销售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专业服务:企业应配备专业的药师或医生团队,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二、药品互联网销售管理流程
1.商品展示:企业应在平台上清晰地展示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以便消费者了解药品的性质和用途。
2.购买流程:消费者在选择药品后,应进行实名认证和处方审核,以确保购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配送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消费者手中,同时保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4.售后支持: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包括退换货政策、投诉处理机制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管措施
1.平台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合规运营。
2.信息监测: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信息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宣传和违规行为。
3.数据共享:企业应与监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上报销售数据和不良事件信息,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4.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2022-09-0215:27·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来源:【中国药闻】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七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十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