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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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反映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工作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以及本级应当负担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第五条 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等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知识,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作用。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更新和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供各类统计调查和普查使用。

  民政、机构编制、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与统计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及其变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调查需要,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执行部门统计标准,并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过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公布。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二、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

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人口共141178万人。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比2000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0.57%下降0.04个百分点。人口性别结构得到改善。总人口性别比为105.1,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105.2相比基本持平,略有降低。

人口素质不断提升。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010年的9.08年提高至9.91年。人口流动依然活跃。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已相当普遍,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5%。

人口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主动作为,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科学统计,扎实做好xxxx年上半年GDP、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月、季度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力促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双过半”目标,确保区统计局所承担的各项经济任务目标符合序时进度,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二是驻村联户工作深入扎实。积极开展“干部联户党群连心”活动,坚持“一月一主题”,结合“第一书记”xx镇xx村、xx街道xx联建村和xx社区实际,每月xx日“群众工作日”当天,组织全局机关干部深入到包驻村开展民情恳谈活动。扎实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及时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全力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局驻“第一书记”xx镇xx村工作组被区委、区政府授予“驻村联户工作先进工作组”。三是全员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断深入。按照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创城标准,密切配合,及时到位,积极做好所承担的包保网格、路段和文明劝导交通岗的各项工作,创城活动进展顺利。

  (二)全力全速,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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