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是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科技”)的重点内容:
1.公司背景:科思科技是一家成立于深圳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先进的科技产品和解决方案。
2.主营业务:科思科技主要从事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等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开发,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和服务。
3.核心技术:公司拥有一流的研发团队和技术实力,具备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包括人工智能算法、物联网通信协议和大数据分析平台等。
4.产品质量:科思科技注重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严格把控产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市场地位:公司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知名度,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合作伙伴,市场份额稳步增长。
6.企业文化:科思科技倡导创新、合作和共赢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积极进取,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7.社会责任: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科思科技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2004-02-27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区朗山路7号航空电子工程研发大厦五楼。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758626314J,企业法人刘建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系统设备、电子系统及其设备、电子装备系统及其设备、通讯系统设备、光电系统设备、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与服务器系统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软件系统及相关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芯片的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信息系统设备、电子系统及其设备、电子装备系统及其设备、通讯系统及其设备、光电系统及其设备、控制系统及其设备、计算机与服务器系统及其设备的生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芯片的生产。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639034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275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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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3-10-1601:24·证券日报证券代码:688788证券简称:科思科技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0,113,741股,限售期为36个月。本公司确认,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因2023年10月22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4号),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思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883,558股,并于2020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75,534,23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8,902,87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631,35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持有该部分限售股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建德先生,对应股份数量40,113,741股,其中包含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获得的转增股份11,461,06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75,534,2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534,232元,转增30,213,693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105,747,925股。2022年8月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除上述变化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建德承诺如下: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刘建德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