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网络文章转载,怎么转才能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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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4月16日 预览 52

一、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主观: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如下原则确认:如果该文章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谋利的,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若不属前述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二、微信公众平台上转载别人的文章会侵权吗

法律主观:

微信公众平台上,没有经过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转载别人的文章会造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网络文章转载,怎么转才能不侵权?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我们总是不断地刷屏、分享链接、转发各种文章,大量内容快速更替的信息洪流之下,隐藏着一个又一个的陷阱暗流。作品侵权、被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你的文章转载前取得作者授权了么?转载时说明出处了么?转载时支付报酬了么?这些问题稍不注意,就很有可能造成侵权!

1、网上哪些作品拥有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计算机软件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

2、作品合法转载条件

某作品已在报刊刊登或在网络上传播;

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网站予以转载、摘编;

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3、书籍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书籍作品各项著作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

永久保护期限情况:书籍作品作者人身权(除发表权外)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保护期限情况: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保护期限情况: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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