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本规定(注册资本用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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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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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本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和减资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资产规模或盈利水平而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而减资则是指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二、增资的方式和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增资:一是吸收其他公司作为新股东加入公司,二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以现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在进行增资时,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东会决议通过等。

三、减资的方式和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方式包括减少注册资本金、股权回购等。在进行减资时,公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股东会决议通过、债权人同意等。同时,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如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等。

四、增资和减资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公司在进行增资或减资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首先,公司应当制定增资或减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最后,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公司还应当注意其他相关事项,如债务清偿、股东权益分配等。

五、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增减资本规定是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规。公司在增资和减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手续。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水平,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修订后,数百家公司登记减资公告,部分公司注册资本从3亿元降至3500万元

最近,数百家公司在不同的平台上密集发布了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年内缴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解读政策时指出,在原《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盲目认购、天价认购、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很多公司出资50多年,出资数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违背客观常识。

红星资本局通过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了10家注册资本最高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在9500亿欧元/美元至10万亿元之间,实收资本为“-”。

其中,一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资本局,注册资本是当时随便写的,准备等政策规则出台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过去对股东出资期限没有限制

“今天,财务部告诉我,最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本)从认购改为实收,需要在五年内支付。好吧,在接下来的五年里,我鼓舞人心(决心)努力工作,借钱……”王先生在朋友圈开玩笑说。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告诉红星资本局,在2018年办理注册手续时,为了展示自己的实力,他原计划申请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但不小心写了一个“0”,注册资本变成了1亿元。

王先生对红星资本局说:“现在要实缴,实缴一亿……这真的很难。

图为王先生的朋友圈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分期付款制度改为认购制度,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没有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定期限。这有效地解决了实收登记制度下市场准入资本门槛过高、创业创新等突出问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黎炯告诉红星资本局,原《公司法》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成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迅速增长。然而,在实践中,股东认购出资设定为50年,甚至100年,长期等。

欧阳黎炯告诉红星资本局,这可能严重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层出不穷。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由股东支付。

王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他准备等待具体政策出台,然后考虑如何处理。

数百家公司发布了减资公告

公司注册资本从3亿元降至3500万元

即使具体实施措施尚未出台,红星资本局也注意到,现有公司迅速采取行动减资。

以深圳为例,红星资本局登录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主体信用监督宣传平台发现,在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栏中,仅1月5日,前10页就有200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从11页“无数据”,但截至新闻发布,前10页的公司名称仍在更新。

其中一项公告显示,经股东大会决议,京一(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少至50万元。这相当于注册资本减少了95%。

1月5日,红星资本局随机致电几家发布减资公告的公司。一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资本局,减资公告受新《公司法》的影响,但尚未实收,正在等待通知。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栏第一页

与此同时,红星资本局发现,在报纸上发布减资公告的公司数量也在增加。

与《深圳商报》2023年12月22日和1月5日的公告布局相比,前者多为《遗失声明》,后者多为《减资公告》。

A07版截图自《深圳商报》1月5日起

上海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斌也告诉红星资本局,最近,他的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很多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减资的咨询,甚至对减资过程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解释。

不仅是普通公司,上市公司也在行动。

1月4日,上市公司贤丰控股(002141.SZ)根据公告,由于业务政策的调整,计划将其子公司贤丰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亿元减少到3500万元。

天价认缴等问题突出

最高注册资本为10家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解读政策时指出,在原《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盲目认购、天价认购、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很多公司出资50多年,出资数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违背客观常识。

红星资本局通过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了10家注册资本最高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在9500亿欧元/美元至10万亿元之间,实收资本为“-”。

需要注意的是,华为科技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的注册资本约为406亿元,实收资本约为403亿元,远低于这些注册资本通常为数万亿元的公司。

以天津善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美文化”)为例,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注册资本8.3万亿元,实收资本为“-”。其中,张浩野间接持有善美文化99%的股权,是善美文化的实际控制人。

1月4日,红星资本局致电善美文化股东在工商信息披露中的电话号码。接电话的人说他是张浩野,当时随便写了注册资本,准备等政策规则出台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宋文斌告诉红星资本局,注册资本高但不实收的公司在法律上并不违法。只要没有逃避出资、虚假出资、到期未缴等禁止性情况,就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欧阳黎炯表示,为防止这类注册资本高、无实收公司“空手套白狼”,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快到期,在认购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票企业逐步过渡

律师建议:实收出资、减资或直接注销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还规定:

本法实施(7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出资期限和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宋文斌告诉红星资本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实收出资或减资。

“在短期内,实收出资对股东的财务压力相对较大,需要根据个人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减资成本较小,新的《公司法》于7月1日生效。根据现行《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减资,使自己的认购出资相当于经济能力。”宋文斌说。

欧阳黎炯建议,这些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解决注册资本相对较高但几乎没有实收资本的公司的困难:①通过合法的减资程序,将虚高的注册资本“瘦身”到合理的轨道上;②注销,如果是长期不经营的“空壳公司”和“僵尸公司”,可以通过依法注销程序消除经营隐患。

欧阳黎炯认为,在保留认购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约束。我们不仅要坚持积极创新,而且要以问题为导向,这将在确保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激发业务主体活力,确保交易安全,创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宋文斌还认为,新的《公司法》继承了原有的制度传统,也响应了市场实践的真实需求。例如,保留了取消投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投资比例的规定,并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期限的规定。

“新《公司法》强调股东在五年内支付全额出资的法律责任,是对以往认购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此举可以有效限制认购承诺的设定和履行,进一步促进市场实体的理性和诚信投资。”宋文斌告诉红星资本局。

红星记者杨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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