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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日本居住几年能够成为日本人?
如何取得在日本的永久居住权?看看你符合下面哪一条(任何一条即可)想在日本永久居住的外国人,首先要向法务大臣提出永久居住申请,必须获得法务大臣的许可。但日本政府规定,在入境时不办理逗留期限为永久性的永久居住签证。
对于在日本居住了一定时期,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妻子或丈夫、永久居住者的妻子或丈夫等希望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具备善良品行、具有独立谋生的资产或技能等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根据健康状况、身份保证状况及居住历史等各项指标的综合判断,被认为符合日本国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永久居住许可。
日本对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申请者须在日本长期居留,建立了永久性的生活场所,而且永久居留符合日本本国的利益,才能得到批准。
取得了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与其他外国人相比有以下优惠:
(1)在日本的居留期不受限制,除因严重违法被强制出境者外,可永久在日本居住;
(2)居留活动不受限制,除法律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外,可自由就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3)其配偶和子女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审批条件较其他外国人宽。
按入管法的规定,外国人如申请在日本永久居留,可以在国外直接申请,也可以持其他的居留资格到日本后,申请变更换为永久居留资格。但一般在外国的直接申请几乎很难批准,通常均须在日本居住了一定年限后,才可能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
依据入境管理法规定,批准一般永久居留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品行善良。指申请者的品德行为要达到作为正常人不受非难的程度,如没有犯罪,履行了公共义务等。
2.有经营独立生计的足够资产或技能。即申请者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依靠自己的资产或技能能够维护安定的生活。申请者与配偶共同构成的家庭能继续保持安定的生活时,也可被承认。入管局对家庭的男方要求得严厉。
3.申请者的永久居留须符合日本国的利益。批准申请者的永住,须对日本社会的某一方面有所贡献,包括外交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等方面给日本带来的利益。
4.申请人须在日本居住了5年以上。
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对日本的贡献程度,也被作为批准与否的考察因素。在实际掌握上,申请者往往要在日本居住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会被批准。
入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申请永久居留时,除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保证人的担保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品行善良的文件。包括过去3年的纳税资料,对日本国家或社会有贡献者应提供表彰状、感谢状、叙勋书、名人推荐书等。
(2)证明有独立经营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的文化。
包括过去3年的所得金额职业情况资料、资产情况资料、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过去3年的会计报告书等。
(3)健康诊断书,须明确记载有无危害公众卫生的疾患,如精神病、麻疯病、梅毒以及其他传染病
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批准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时,可不必满足"品行善良"和"有独立经营生计"等方面的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只要填写两份《永住许可申请书》及履行其他手续,可得到永久居留许可,由入国管理局在护照上加盖"永住许可"印章。如申请人无护照,则签发一份《永住居留资格证明书》,并同样加盖"永住许可"印章。
归化日本国籍
日本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籍法。对待外国人归化入籍,日本比其他国家限制较严。按照日本国籍法的规定,即使具有入籍条件的外国人,也不享有取得日本国籍的权利。其入籍申请是否批准,完全由法务大臣酌定。
归化入籍日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日本拥有固定住所并且已经连续居留5年以上;
②年龄在20岁以上;
③品行良好;
④具备能够独立维护本人和配偶及其他家属生活足够资格或技能;
⑤无国籍或为取得日本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的外国人。
对于某些与日本国民具有亲属关系或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日本法律规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这些人主要有:
(1)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有自己的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或者与日本人登记结婚已经超过3年,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连续在日本居住;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在日本有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的;
(3)本人出生于日本,其父母也是在日本出生,具有住所,并且已经连续3年以上居住在日本;
(4)丧失日本国籍,现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
(5)对日本有特殊功绩的。
加入日本国籍的方式
凡是欲取得日本国籍的人,需要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外国人若符合日本的入籍要求,必须填写归化申报,内容为:申请归化人的原国籍、配偶的姓名与国籍、父母的姓名与国籍等。国籍丧失申报,应由配偶或四亲等在内的亲属自知悉其内容为国籍丧失的原因、时间,获得新国籍地的国籍等。年龄未满15岁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如果符合条件,并且经过法务大臣批准的,由法务省将入籍归化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被批准者即取得了日本国籍,也就具备了日本国民资格。
入境检查与拒绝入境
1.入境许可
?进入日本国境,必须持有签证。但最终的入境许可形式,是在入境者的护照上,加盖印有"上陆许可"的方形印章。
外国人抵达日本口岸,由入境检查官检查入境者的护照与签证,查验护照和签证的入境期是否有效,签证是何种类,入境者的目的与签证种类是否相符。也要查看入境申报卡,看其入境目的,预计居留时间与《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居留时间是否一致。经过仔细查验后,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便在护照上加盖入境许可印章,即"上陆许可"印章。
入境者所持有的护照签证如果和入境申报卡所填写的不相一致,入境审查官则不予盖"上陆许可",并将其转交给特别审查官进行审查。如无特别理由,都会被要求离境返国。但入境者如果具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二是缴付一笔保证金(待离境时如数退还),经批准后,可以取得临时入境资格。这是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入境,入境者始终被限制在一定的旅游观光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则要将保证金全部没收。此种变通措施,称为"假入国",并且还发给一种"假上陆许可证"。
过境旅客在72小时内,想要入境进城观光,可以提出临时入境申请,作为一种简便措施,发给"特别上陆许可"。但也是限制活动72小时,如果超过期限不能离开,则要再次申请。过境旅客中因患病或者发生其他事情,必须入境的,经批准发给"登陆许可书",便可以入境。
2.拒绝入境的几种人员
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如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口岸检查官可以拒绝入境。
(1)麻疯病、精神病患者。
(2)超过规定的居留期限后继续在日本停留的;
(3)因违反外国人登记的有关法令,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4)少年(不满20岁者)被判处超过3年拘役或监禁的;
(5)因违反取缔毒品的有关法律被判处有罪的(包括被判处罚金或缓期执行的);
(6)除(3)一(5)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有期拘役或监禁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7)从事卖淫或从事与卖淫有直接关联业务活动的;
(8)煽动、挑唆或协助其他外国人偷渡日本或非法入境的;
(9)企图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和政府,或有此主张的;以及结成此类政党等团体,或加入该团体的;
(10)结成或加入鼓动对公务人员实行暴力、鼓动破坏公共设施、鼓动妨害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转的政党及其他团体的,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
(11)为了达到(9)和(10)所定团体之目的,制作印刷品、电影及其他文书图画,以及散发或展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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