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EB5是什么类型的移民
美国EB类的移民方式都是创造就业机会的移民途径,EB1到EB4技术移民类型,EB5是投资移民。 美国联邦2014年6月统计,平均每个EB5投资移民项目都有被不同银行拒绝贷款28次以上的记录,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最后走民间集资。美国EB5投资移民,民间集资特点:
1、签约从不兑现,一旦投资人放钱,即改变先前的承诺;
2、所有EB5项目的资金都来自中国EB5投资人,除此之外项目方根本找不到其它任何资金来源;
3、假称是与联邦,州政府合作项目,但EB5项目是属民间集资项目,美国各级政府从未投入过钱。
二、EB5投资移民申请步骤
美国EB5项目对申请人有以下要求:投资100万美元,但如果是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则需要50万美元。投资期限为五年,投资期满后返还投资款。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申请人不需要任何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语语言能力,其资产可以是自身能力累积所得,也可以是赠与、继承等方式。EB5申请有以下7个步骤
1. 选定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并将投资款汇入项目指定的监管银行
2. 收集所有材料提交I526申请
3. I526批准后,转国家签证中心
4. 国家签证中心通知缴纳签证费,填写DS230表格,转广州领事馆
5. 广州领事馆面谈取签证
6. 全家登陆美国获取有条件绿卡
7. 登陆之日起21个月提交I829申请,获取无条件绿卡。由于申请人数骤增,从提交申请至可以获得移民签证大概需要1年至1年半时间。通过EB-5投资所获得的首先是一个为期2年的条件式绿卡。两年期满,只要投资款没有撤回,创造了相应的就业,即可转为无条件绿卡。条件式绿卡与无条件绿卡在卡面有效期上有区别,但在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完全一致,包括子女教育、在美投资生活、医疗养老等。
三、美国EB-5投资移民是什么?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第五类。。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简介: EB-5是美国移民局USCIS的投资移民项目,由议会在1990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就业职位的创造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在两年试行之后到1992年,被升格为长期法案。同时,区域中心由USCIS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而设计出来的可获取EB-5移民签证的临时法案! 由美国国会1993年推出,目的是为以灵活和变通的方式使EB5可以吸引更多外国人为美国经济做贡献而设置的临时性组织。区域中心的所有相关内容到04年才基本完善并开始接受申请。上一期的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在2012年10月30号到期,在2012年9月份获得三年延期。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 EB-5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当宽容,没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包括个人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多种途径)。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申请成功后可自由选择美国任何城市居住,或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美国移民项目大都为“区域中心”项目(俗称EB-5项目),有多个地区可供选择,例如南达科他州、宾州、费城、密西西比等投资移民项目。虽然这些项目普遍投资金额较少,可以减轻投资人的负担,但是在具体运作上,由于国人对美国的法律、经商环境、语言、经营成本等并不了解,政府也不提供担保,因此在申请前的风险评估、项目选择上要非常小心。 EB5绿卡被拒分析: 一.永久绿卡I-829被拒主因 EB-5实际投入项目款不到40%,即$20万美元,无法产生足够的工作职位。EB5投资人的$50万美元投资款,被项目方,中介,开发商等多方分享如下: l.项目方收费:项目方先扣除10%至12%的管理费,即$5至$6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该条例写在私募合约中。此费用,并不包括投资人额外支付的$4.5万美元立项费。 2.中介佣金:项目方支付中介佣金$5至$10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例如,被联邦起诉的芝加哥会议中心支付中介费$10万美元佣金。并不包括投资人额外支付的5至8万人民币中介费。 3.合伙人公司运作费:项目方合伙人管理费,资金监管帐户费,会计师费,公司商务律师费,项目方人员开销费,广告费等一系列运作费$5至$10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 4.开发商利润:$10万美元以上(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根据造价虚高比例,开发商名气大小不同。 5.转贷费:如果是贷款、借贷,债券类项目,区域中心须向加开发商,等项目参与方加收转贷费,7%至10%即$3.5至$5万美元(是从$50万美元中扣除)。 总结:每个EB5投资人实际投入到项目上的款不到40%.这只是公开,可计算出的费用。更有相当一部分,不为人知的费用则无法计算。即时按照美国“低收入群体”的标准,10个工作职位所带来的人工成本就高达30-50万美金/每年。投资人在EB5项目中的人工成本是“硬性成本”,是联邦对所有EB5项目的硬性规定,按此成本运作起码维持两年以上。结果是投入项目的资金无法产生足够的工作职位,更无法通过移民局对绿卡的审核。当然除EB-5投资人外,所有参与方都有钱赚,各方都会积极响应。即使项目失败,移民局明文列出,EB-5投资人自担风险。 二.绿卡被拒递解程序 根据1990年至2013年联邦数据统计,通过EB-5美国投资移民获得永久绿卡I-829的成功率不到4.8%,即1/21。美国国会及移民局既想显示业绩,增加工作,又要回避因低价转卖绿卡,引起美国国内公愤之嫌。所以按审批程序,只要EB5投资人将$50万美元汇入美国项目方账户,移民局就会按程序自动发出两年有效期的临时绿卡(I-526)。但在审批正式绿卡(I-829)时异常严厉,通常都被拒。导致自2003年以来,除中国大陆投资移民外,欧洲及其它国家无人参与eb5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按照目前实施的美国移民法,一旦EB-5申请人的临时绿卡(I-526)或者正式绿卡(I-829)被拒,今后连美国的旅游签证都无法获得。更严重的是,一旦有遭美国递解出境的记录,申请欧洲及其它国家移民都将被拒。 EB-5常用的移民类词汇和缩写 EB-5或EB5:Employment-based 5th category 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 RC: Regional Center 区域中心 TEA: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目标就业区 INA: 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Act 移民和国籍法 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美国联邦法规 USCIS: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美国移民局 CSC: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美国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 调整身份 NVC: National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