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提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并规定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其中,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妊娠风险评估分级的几个阶段
1、孕前评估:在计划怀孕或初次就诊时,医务人员会对孕妇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和疾病筛查,包括体格检查、家族病史询问、基本血液检查等。这些评估可以提供孕妇的基础健康信息,以便后续进行妊娠风险评估。
2、妊娠初期评估:一旦怀孕确认,医务人员将进一步评估孕妇的妊娠情况,包括孕周、胎儿发育、母体状况等。这一阶段的评估有助于确定孕妇是否存在任何妊娠风险因素,并为相应的管理和护理提供基础。
3、定期评估:在整个孕期,医务人员将定期对孕妇进行评估,以监测妊娠过程中的任何变化或并发症。这包括体格检查、血压监测、尿液分析、胎儿心率监测等,以及在需要时进行特殊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测试。
怀孕了是一定要定期按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最后三个月更是这样。到孕期三个月后,孩子已经进入成熟生长阶段,各器官的发育情况基本稳固并且确立,也能感知到周围环境的情况,孕妇需要按时到医院进行检查,确定妊娠。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厉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孕产期保健的法律条文了。在怀孕期间,我们必须要检查好身体,从怀孕前抓起,如果等到怀孕后在发现状况就晚了,不仅伤害孕妇的身体,更会伤害一个母亲的心理健康,如果在一个胚胎出现发育不良的情况,后期的措施是无法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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