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增减资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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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增减资须经:

一、增资程序

  1. 提出增资申请: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董事会需提出增资申请,并制定增资方案。

  2. 审批: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会或董事会需对增资方案进行审批。

  3. 签订协议:在审批通过后,需与投资者签订增资协议,明确增资方式、价格、出资期限等条款。

  4. 修改章程:根据增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明确新增资本的数额和股东权益。

  5. 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增资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减资程序

  1. 提出减资申请: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董事会需提出减资申请,并制定减资方案。

  2. 通知债权人: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在减资前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债权人。

  3. 审批: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会或董事会需对减资方案进行审批。

  4. 签订协议:与债权人达成减资协议,明确债权清偿方式、剩余财产分配等事项。

  5. 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减资公告,告知相关方减资情况。

  6. 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减资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结合上面内容,总的来说,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增减资须经程序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以维护公司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指导上海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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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2022〕116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委托监管企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价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评价管理指南(试行)》,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2022-7)批准,现发布。请认真执行监督企业。各委托监督单位、委托监督企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上海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规范本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的评估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2019〕366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2020〕3)制定本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伙、公司、合同等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以及企业持有基金的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适用本工作指南。

第三条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应当认真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基金份额进行评估和备案。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获得必要的评估工作资料,不能有效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的,可以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评估报告并备案。

符合《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2019〕366)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相应价格可以根据备案的评估值或最近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制度和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基金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份额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下同)。

第五条企业应当参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委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估办法》(上海市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2020〕145号)评估中介机构在基金份额评估项目中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目的应当是唯一的。在报告有效期内,同一基金、同一基准日、同一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收购、转让,可以使用同一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

第七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的评估结果原则上应包括基金的整体评估价值、拟交易或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和相应的评估价值,以及形成评估结果的原因。

第八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附件应当与评估目的、方法和结果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批准或决策文件;

(二)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协议;

(三)基金及主要核心资产的所有权证明;

(四)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委托合同;

(五)有关方的承诺书;

(六)基金管理报告;

(七)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基金及所涉及的资产是否以资产转让为评估假设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与预期退出方法一致,同类资产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

(二)基金及近期涉及的资产是否融资转让,以及相关资产权益、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

(三)基金所涉及的资产是否有近期上市预期,是否有约定退出条款,以及相关时间安排、价格约定等;

(四)基金所涉及的资产中已上市的股票是否有限售期,以及其流动性的影响;

(5)拟交易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有约定的收入分配顺序和管理费提取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份额评估项目专家评估机制,明确召开专家评估会议的标准。评估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包括审计专家、评估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基金份额项目评估备案前,按照有关制度和要求完成宣传,宣传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内部可知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理控制体系,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

详细说明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采用评估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况,以及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和审核流程,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评估项目报告经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审核备案的,应当出具《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基金份额国有权益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要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工作指南或者有关规定侵犯国有权益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暂停或者终止有关经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受托中介机构和项目团队在基金份额评估中存在重大违规执业或者执业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将中介机构或者项目团队列入黑名单,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市委托监管单位、委托监管企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工作指南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或者委托各类国有企业在上海国有企业以外注册的其他国有企业,发生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的,鼓励参照本工作指南执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指南未完成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指南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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