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的增减案例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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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的增减案例有哪些内容

一、公司资本的增减概念

公司资本的增减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或法律规定,对资本总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行为。公司资本的增减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资本增减的方式

  1. 增加资本:可以通过发行新股、转换股份或支付股息等方式增加资本。
  2. 减少资本:可以通过回购股份、退还已发行的股份或宣告破产等方式减少资本。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增加资本案例

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决定增加资本。该公司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增加资本的程序和手续。

案例二:某公司减少资本案例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为了偿还债务和改善财务状况,决定减少资本。该公司通过退还已发行的股份的方式,减少了注册资本,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减少资本的程序和手续。

四、注意事项

在增减公司资本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要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和市场影响,谨慎决策,避免对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结合上面内容,总的来说,公司资本的增减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谨慎决策,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抚顺国有企业新抚钢的方大碳素 涉及子公司莱河矿业股权变更纠纷

经济观察网记者蔡越坤的诉讼公告揭开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SH)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子公司十多年前的股权变更纠纷。

2023年7月18日,方大炭素宣布,近日收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诉状》等文件。原告为抚顺新抚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抚钢”),是抚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的控股企业。被告为方大炭素、莱河矿业、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辽宁新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楷房地产”)。

根据工商信息公开查询,方大集团是方大碳的控股股东,新凯房地产和方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方伟。然而,新凯房地产于2019年11月被取消。

新抚钢此次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莱河矿业及方大集团减少、增加注册资本无效,恢复莱河矿业新抚钢22.2%的股权。

据报道,方达碳和新抚钢目前都是莱河矿业的股东。其中,方达碳持股比例为97.998%,新抚钢持股比例为2.002%。根据公告,方达集团于2003年开始增资莱河矿业。新抚钢为什么选择在当前时间点提起诉讼,这涉及到莱河矿业十多年前的股权转让?方达碳的影响是什么?

涉诉缘由

诉讼案件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

根据方达碳公告,莱河矿业(原小莱河铁矿)成立于1973年,属于抚顺市国有企业。2003年,莱河矿业处于严重停产整顿状态,抚顺市政府决定以承债转让的形式对小莱河铁矿进行改制。

抚顺市政府公开征集小莱河铁矿受让人后,方达集团以现金出资2000万元,承债转让小莱河铁矿,并与抚顺市国有资产部门签订了《小莱河铁矿整体承债转让协议》。方达集团以现金出资缴纳注册资本2000万元,与新抚钢合资成立莱河矿业。方达集团持股比例为77.8%,新抚钢持股比例为22.2%。

当时,莱河矿业改制成立新章程规定了新抚钢公司不参与经营、不分红的条款。

2005年4月,莱河矿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弥补实收资本损失2372万元。莱河矿业注册资本从25、708、061元减少到1、989、448元,各股东持股比例减少,各股东持股比例不调整。由于莱河矿业急需筹集资金进行设备改造和提高生产能力,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8月召开,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方达集团以货币资金增资2000万元,新抚钢未增资。

工商部门对上述变更进行了登记,变更后,方大集团持股比例为97.998%,新抚钢持股比例为2.002%。

2008年4月,方达集团将其97.98%的莱河矿业股权转让给方达炭素。莱河矿业召开股东大会,新抚钢同意以2.002%的股权转让,并同意修改莱河矿业章程。新抚钢公司加盖公章确认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同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方大碳素公告披露,新抚钢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三个原因。

首先,新抚钢认为,其与被告4(辽宁鑫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5日成立莱河矿业。公司章程第9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出资,乙方不得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第十条甲方转让出资由董事会讨论批准,甲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由甲方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控制”;

第二十七条规定:“乙方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参与股息,但公司铁矿粉产品按市场价格供应给乙方,其他单位不得外卖”(乙方股东为抚顺新抚钢有限公司)。

新抚钢认为,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负责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擅自签署第9条、10、26、因此,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被告2(莱河矿业)成立时,新抚钢占公司股权的22.2%,但新抚钢了解到目前股权只有2%,新抚钢不知道相关变更。因此,新抚钢认为股权变更程序和实体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应恢复新抚钢22.2%的股权;

第三,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新抚钢认为应当获得股息。

方大碳素:积极应诉

对于上述诉讼,经济观察网记者于7月19日致电大碳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公司刚刚收到投诉,感觉非常突然。公司应履行公告义务,公司律师应相互沟通详细事项。

方大碳素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非常重视此次诉讼,并对莱河矿业的重组文件和工商登记档案进行了详细核实。公司认为原告新抚钢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方大碳表示,原告新抚钢公司起诉的《莱河矿业章程》条款无效,指向的章程是2003年7月莱河矿业改制成立时全票表决通过的章程。根据莱河矿业的工商档案,莱河矿业改制方案经抚顺市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莱河矿业章程》经股东大会100%投票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各方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原告新抚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莱河矿业章程》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莱河矿业公司章程》规定,新抚钢公司不参与经营、不分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现原告新抚钢公司声称,经投票并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违反了政府批准的重组计划,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此外,原告新抚钢公司起诉莱河矿业增减注册资本无效,经公司核实莱河矿业工商档案,莱河矿业增减注册资本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经政府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变更登记。因此,莱河矿业的注册资本增减既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符合《莱河矿业章程》的规定。原告新抚钢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方大碳认为,原告新抚钢公司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抚顺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重组计划,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公司将积极依法应对诉讼,坚决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坚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公司将追究原告滥用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公司声誉和股东的利益。

方大碳素表示:“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确定。”

根据方大炭素2022年年报,2022年莱河矿业营业收入1.41亿元,净利润3924.53万元,占方大炭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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