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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直播营销食品虚假宣传
网络直播营销食品虚假宣传的现象在近年来愈发严重,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以下是关于网络直播营销食品虚假宣传的一些重点:
1.缺乏监管:网络直播平台数量众多,直播内容繁杂,监管部门难以全面覆盖,导致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直播平台的漏洞进行虚假宣传。
2.夸大产品效果:为了吸引观众购买,部分直播主播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效果,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3.低质产品冒充高品质:有些直播主播会将低质量的产品包装成高品质商品,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4.虚假优惠活动: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部分直播主播会设置虚假的优惠活动,如虚构原价、虚设折扣等,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获得了实惠。
5.虚假用户评价:为了让消费者相信产品的质量和效果,部分直播主播会雇佣水军发布虚假好评,制造良好的口碑。
6.侵犯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
7.法律责任:对于进行虚假宣传的直播主播和商家,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包括罚款、赔偿、吊销营业执照等。
8.提高消费者警惕:消费者在观看直播购物时,应保持理性,不要轻信主播的宣传,要通过多方面了解产品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网络直播营销食品虚假宣传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制定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虚假宣传,要学会辨别真伪,维护自身权益。
二、直播间虚假宣传怎么投诉
一、虚假宣传怎么投诉
1、虚假宣传有三种投诉方法,分别是:
(1)虚假宣传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
(2)虚假宣传的,电话投诉到工商部门;
(3)虚假宣传的,可以投诉到中国打假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湖北检察机关:将及时立案监督
极目新闻记者黄忠通讯员朱晓华张妍妍
3月14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以“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12件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及时立案监督。
新闻发布会现场
探索对直播带货领域开展监督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检察公益诉讼重点关注什么领域?湖北检察机关有哪些探索?
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介绍,结合办案情况看,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集中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行业规范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医药行业规范经营、医疗美容等。
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湖北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稳妥探索新领域案件办理。一是探索对直播带货领域开展监督。如针对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及时立案监督。二是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如,针对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或自然人,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吊销、注销其生产经营证照,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落实。三是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如,针对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省检察院指导孝感检察机关与省消委对接,就法律关系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由孝感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省消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凝聚治理合力帮助消费者维权
新业态下,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销售的“传播快”“受众广”“即时便捷”等特点,存在营销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未经依法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营销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营销假药、劣药,或者营销过程中不实描述、过分夸大或虚假宣传、诱导性宣传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
对于新业态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湖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又是如何办理这类案件的?
“这类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取证复杂、跨区域等特点,部分网络电商还企图通过异地注册逃避监管,办案难度总体较大。”谭铁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针对这类案件,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积极回应社会新关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关注解决新业态新问题:一是加强线索管理,严格办案规范。充分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等渠道,广泛收集网络营销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增强综合履职,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密切交流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与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鉴定评估单位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凝聚治理合力。三是注重数字赋能,促进系统治理,将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融入案件办理,推动由个案到类案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严打利用网络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近年来,网购食品药品等逐渐成为消费者新选择,同时假冒伪劣产品也层出不穷,检察机关如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磊介绍,针对上述新情况新特点,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遏制网络制假售假犯罪态势,更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