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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网络推广被骗了钱报警有用吗
有用
这个不一定是诈骗,但是大多数网络推广,确实效果都不太好,可以直接报警处理去解决的。
网上被骗的钱,可以通过报警追回,不过由于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警察破案难度大,许多诈骗分子是在国外租用服务器进行诈骗,跨国执法难度大,所以网络被骗追回的几率小。
二、诸如公众号、视频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哪些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了民事权利的范畴加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虽然,根据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注册主体虽然仅享有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但仍可根据该使用权合法控制、运营公众号,并取得公众号所带来的收益,故该使用权也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但是对于虚拟货币,在司法实践中,就显得复杂了。
社会中的虚拟货币有很多,比如火币,Π币,比特币、以太币等等,都属于虚拟货币的种类。名字种类千差万别,但“虚拟货币”都有着共同特点: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义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是禁止的,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和损失由其自行负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司法实践中,一、若是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较大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投资虚拟货币涨跌的方式进行获利,行为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所以,对于虚拟货币,大家一定要远离。
半两财经|国家网信办就网暴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不得借网暴事件蹭炒热度推广引流
北京7月7日,网信中国消息,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网站应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
其中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也做出了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历史发布信息、违规处置、举报投诉等情况,动态管理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及时采取干预限制措施。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处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还应当强化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术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温婧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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