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友争执中刀死亡男友一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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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5-0623:35·我在大理寺读法条2022年4月26日1时36分,徐园被一辆面包车送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时,胸口插着一把刀,衣服被血浸透。当天,她因抢救无效死亡。送徐园到医院的男子,是两个月多前和她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友单某,二人刚同居半个月。事发当晚,徐园与单某在家中争执,从屋内延续到楼外。期间,单某对徐园言语侮辱和殴打,致其头面部和身体多处受伤。二人从楼外返回家中后,发生徐园中刀情形……据悉,单某无业,家里经营一家殡葬店,曾有三次暴力前科。接受警方调查时,单某称徐园系自杀。后来,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2023年9月,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园与单某发生矛盾时产生轻生念头,单某无法预计自己行为可能引发徐园持刀自杀结果;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单某行为和徐园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证人证言均证实徐园并没有明显的抑郁和异常行为,单某的殴打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不能认定为犯罪;第三,单某尽到必要救助义务,故判决单某无罪。徐园家人无法认可这个结果。
近日,徐园亲属告之,单某称徐园的死与自己无关,但事发时只有单某在场,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他们认为“徐园系自杀”的调查结果还存在疑点,眼下的客观证据很难排除他杀的可能。目前,二审仍在审理当中。(以上摘改自红星新闻)
公诉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明无法查明单某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但公诉机关认为单某主观上对于徐园死亡存在应当预见但疏忽大意或轻信可避免的过失。一审法院认定单某主观上无法预见,故不存在过失而是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同时认定单某行为与徐园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单某实施了积极救助。

这个裁判要旨概括得有点绕,还是基于徐园自杀基础,按照从客观到主观两阶层体系:①先看单某行为,一般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但由于单某积极救助故不存在不作为的犯罪行为;②再看因果关系,单某殴打与徐园身亡之间存在徐园自杀这个介入因素,该因素异常么,如果异常则阻断因果关系流,不必再分析主观形态,如果不异常则存在因果关系则有必要再分析主观形态;③情侣之间殴打争执进而引发一方突然自杀,如果以一个社会普通人角度看,这是否应当预见得到,此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关键也!另外,关于徐园家人认为客观证据很难排除他杀可能,由于刑诉法明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是在证据不足时应当排除单某杀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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