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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泄露近几年数据统计分析
以下是关于#个人信息泄露近几年数据统计分析#的重点:
1.个人信息泄露的定义:个人信息泄露指的是未经个人许可,擅自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住址等。
2.泄露途径的多样性: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越来越多样。例如,黑客攻击、恶意软件、钓鱼网站、社交工程等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
3.泄露后果的严重性: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身份盗用、信誉损害等。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可能威胁到个人的人身安全。
4.泄露数量的增长趋势: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据收集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数量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据统计,每年都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5.泄露事件的全球性:个人信息泄露并不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应对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挑战。
6.泄露原因的复杂性: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缺陷、人为疏忽、恶意行为等。因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7.法律保护的加强: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各国都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例如,欧盟实施了严格的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国也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8.公众意识的提高:随着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日益严重,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也开始学习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9.企业责任的加大:企业作为个人信息的主要收集者和使用者,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也在逐渐加大。许多企业已经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防护等,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0.技术手段的创新: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各种新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例如,区块链技术、密码学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都被应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中。
二、个人信息泄露已成全球性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确实大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对保护个人信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恐怕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使用的网站数量多且庞杂,很多网站都建有网民个人信息数据库,但网站安全建设差、防火墙不完善,很容易成为黑客入侵的对象。
有数据显示,购房、购车、酒店住宿、机票、信用卡办理、移动电话号码办理等等领域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买卖和泄露。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后,最容易被用来做电话营销和通讯网络诈骗。
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则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个人信息泄露数已知的已经达到55.3亿条左右,平均每人就有四条相关的个人信息泄露。
2016年年几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酿成的悲剧引发高度关注,就这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说到:今年准备对网络安全法开展执法检查,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是现在社会上特别关心的问题: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和网络欺诈。通过执法检查,要推动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发展很快,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还是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让人脸信息得到更有效保护
北京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区门禁、账号登录、超市付款……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在便利生活的同时,技术的不规范使用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比如,有的商家暗中对人脸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用于商业营销,甚至进行“大数据杀熟”;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人脸信息甚至还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防止信息泄露,成为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人脸识别技术采取了不少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相关法律也对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使用目的、责任认定等作出规范。但有些规定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不久前,国家网信办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条件、使用禁则、备案要求、数据保护、设备管理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等涉嫌犯罪或严重违法的行为,打击力度较大,但对部分商家“无感知收集”“一揽子收集”人脸信息等现象,监管力度较弱。有一些人认为人脸信息无关紧要,低估人脸信息泄露的危害性。要看到,人脸信息这样的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难以改变的特性,一旦泄露,比数字密码丢失更难得到有效补救。因此,用好人脸识别技术,必须做好从数据收集、使用到备案、删除等全过程监管,并提供较高级别的安全保护。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应成为绝对的关键词。首先要把住信息采集入口关。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这样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界定,能有效防止人脸信息的非必要采集。比如,在健身房、书店等消费场景中,即便智能设备更加便捷,也应把消费方式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而不能把采集人脸信息作为前置条件。确有必要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以当事人知情、同意为基础,确保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撤回授权的权利等,有助于为新技术规范应用划清边界。
防范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风险,要加强对数据使用的监管,全面提高信息安全保护力度。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的,相关技术系统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以上保护要求。第三级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可以用到的最高等级。此外,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将相关服务限定在最小必要的时间、地点或者人群范围内,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人脸识别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技术手段。然而,人脸属于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对此类信息的采集应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决定权、选择权、删除权。在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进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监管政策针对性、系统性,增强处理个人信息的敏感度,就能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广大群众从技术进步中受益。
《人民日报》(2023年08月28日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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