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网络营销推广——跟随大平台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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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营销师培训内容
互联网营销师培训内容:直播带货与运营基础、掌握拍摄剪辑技巧。
互联网营销师 是指在数字化、信息化、数字化信息平台上,运用网络交互性及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的人员。职业方向分为 直播销售员、视频创推员、平台管理员、选品员。
直播的视频该怎么拍摄,直播运营的数据该怎么分析,如果你好奇的话,可以现在学习了解直播的奥秘。基于目前互联网直播的特点,汽车网校开设培训课程,帮你掌握互联网营销师的直播运营技能,可以为自己的创业和副业提供多一项选择,帮助钱包鼓鼓,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该职业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研究数字化平合的用户定位和运营方式,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资质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进行审核等。2021年10月,人社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发布了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学习互联网营销师课程有什么用:
1、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技能。
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兴起,直播带货职业、直播电商平台、自主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随处可见。行业内卷现象日益明显,想要脱颖而出需要一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例如如何实现爆款视频的制作?如何实现流量变现?这些问题在课程中都会寻找到答案。
2、政府政策支持,提供就业机会。
为大家提供全新的学习渠道,增加就业创业的机会。汽车网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为标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开展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工作。
职场上有些人对目前的职业状况不满意,没有什么技能。学习这门课程可以帮助你掌握更多的技能,为你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让你开始副业甚至自己创业。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第五条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第一节 业务条件第七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依法向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取得备案编号。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四)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自营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